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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相信很多同志都已经提交。我这里不再赘述,想谈一谈此草案如果没有大的修改就通过运行,将会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哪些严重不良影响。, o+ r* v$ u5 f8 e
一、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相信各位领导接触的法律草案很多,如此低层次的草案应该不多。无论是定位、内容还是语言组织上,都没有体现国家部委的水准。保障内容不细化、保障标准不明确、保障措施不具体。通过后,如何实施保障,基本相当于一纸空文。如果草案通过,极大的降低国家立法的水准。
$ h- ~! ]4 g& F3 R二、草案中部分内容与现有法规不符,却没有相应的解释或明确,易造成相关利益群体理解不一、相关执行机构执行难度大的问题出现,进而激化矛盾。这应该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要其何用?( y- L$ [6 `! k7 f2 @
三、部分条规,对退役军人这一群体有“一事两罚”和拔高要求之嫌,违背“一事一罚”和公民权利公平对等的基本立法原则。说句难听的话,这些内容的通过,某些程序上是法治建设的倒退。不仅不利于退役军人这一群体的稳定,更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当前,部分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些针对退役军人的征信管理规定,就是一个现象。如果国家层面不把好关,在立法上树立好导向,恐怕地方部门只会更加不依法治精神行事,各类不符合法治基本原则的规章制度只怕越来越多。% C0 H n3 H0 c B2 _- V# Q
退役军人是讲政治的,也是讲感情的。和谐是需要我们共同去建设的,而不是**就稳定。
8 s9 L4 k3 ~, n0 s有关部门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试图降低自己工作的难度(实际上却达不到这个效果,草案通过后矛盾只会更加激化,影响深远,不利于和谐社会和强大国防建设),是置部门私利于国家利益之上。往轻里说,是工作方法问题;说重一点,就是工作立场问题。
: _: N U7 W% r1 c/ A$ h, _为了退役军人这一群体的和谐和稳定,更为了中国法治建设有序推进、不受干扰,在此恳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法治意识,真正从为退役军人、为法治中国、为和谐社会负责任的角度去修改草案。: {8 K' O% t s' d' P
此致
/ b* l7 M8 }% A" x敬礼7 u2 V0 j0 R' f4 \* b6 n z/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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