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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退保法草案第三条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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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3:26:0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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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5:29: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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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6: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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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7: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应该加上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针,如果加上这句话,就能避免像南和县的黑红名单、秦安县的信用名单和退保法的第71条这样专门针对退役军人的限制措施。, r" ]( ?& s: }- H2 z
     退役军人也是公民,享有和普通公民同等的权益,退役部门不能实施于普通公民的政策同样不能实施于退役军人。南和县、秦安将罗列出对普通公民来说不算失信的情形,对退役军人却当做失信处理。即不合理也不合法,这是在滥用信用惩戒,用信用惩戒打击报复“异己”.
4 @; R. o6 x8 @3 r3 _$ K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S5 e, j7 |9 o' a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0 b4 U+ ^$ `( {( `' W$ ?* W4 ]5 M(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6 L, j3 g4 K4 X5 B$ a5 {7 B& y6 P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d* X/ p. L& E! }& l  h+ Z+ J  c+ {$ E(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g5 O" T6 o4 Z9 G4 a4 d, n  e(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S# J% v  X: ~* n* A% E+ e(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4 N" r6 X+ f6 E( i" g- u' O, F
只有上述情况才能被列为失信,南和县在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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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7: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退役军人就是普通公民, 退役部门按说对普通公民没有什么行政管理权,退役部门主要应该负责保障. 这第三条的管理字样可以删掉. 退役军人不能因为当了一回兵,却比普通人多了一个管自己的婆婆,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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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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