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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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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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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广泛听取各类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保障现有退役军人和将来退役军人社会地位、相关权益、优抚待遇等的一部法律文本,必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必须具有权威性,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建议充分听取各类退役军人的意见,包括现役军人的意见。自《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反响热烈。特别是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更是意见爆棚,需要特别给予重视。必要时组织各类退役军人、现役军人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确保民主立法。
/ K5 Z- {& ?9 }& K! i 二、建议专门增加一章“退役待遇”。《草案》通篇过于原则笼统,没有回应各类退役军人严重关切。名曰保障法,但未见什么权益,未见有力保障措施。所以,建议增加“退役待遇”专章,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第四章(后续章节顺延)。把各类退役军人的身份定位、优抚待遇等重大问题,分别作出规定。比如,对政府计划分配安置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不能降职级安排。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在及时足额发放退役金的同时,要同步享受地方公务人员工资外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医疗等等。
* E/ `8 C' `! D& p, U 实际上,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突然出现“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让人匪夷所思。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出 台,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 r1 c$ p: A; p5 n4 f' \
三、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删除。这条是最让退役军人反感的。因为退役军人,曾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性格特点、思维习惯、处世方法,与普通民众有很多不同,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都应该尊重、理解和包容退役军人。立法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专门针对退役军人处罚的法律条款,或有意把处罚门槛降低为“治安管理”,把权限下放到“县一级”主管部门,这就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与偏见,是与“尊崇”背道而驰,也容易出现公权力的滥用。
5 g" p$ B5 y% u; S; q1 j 四、建议将“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放弃工作安置,解决择业困难,规避创业风险,保证生活尊严的保障金。退役金不是工资,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这个《草案》,共出现8处“领取退役金”,建议全都改为“发放退役金”。因为,“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而且含有“领多少就得多少”、“不能计较多与少”的意味。退役金调整发放这项工作,历史上曾几次出现差错,今年出现的问题最为严重。所以,特别恳请全国人大对“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给予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监督“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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