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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案题目“退役军人保障法”建议改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第一章第一条改为“为了加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8 p( f# s, h# D+ X! X
理由:“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不通顺,意思不明确。退役军人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的生存权,就业权以及其它一些基本权利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其它法律保障,没必要重复。这个法律主要是考虑退役军人作为军人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和牺牲,考虑到退役军人仍是国防建设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考虑到退役军人仍然是坚定听从党中央的召唤和指挥,召之即来,战则必胜的预备役部队而制定的特定权益的保护,因此,改为“为了加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意思比较明确而且合理。# ?+ p! Z# _8 l9 B
②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建议改为“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有编制,国家财政拨款)”。
0 Q6 H& Q3 [0 x) _- A8 n" P理由:以前中央有类似文件,比如3号文件专门发文说明自主择业如果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有编制,国家财政拨款)取消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面本身就窄,应当尽量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前提下鼓励他们就业,他们合法就业发挥军人优势本身对社会有贡献的,因此不应当进一步限制退役军人的就业条件和范围。; O- F0 r# d* T% m4 `
③ 第四十六条,“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 R3 W, C% T, t1 [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退役军人以及国家不包分配的退役军人,其社会保险如何**?有何政策?与其军龄是否有关?应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便于退役军人查找。- E# s$ y, o( s5 l* M" y% g5 Q
④ 第四十八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 X0 H! M" _0 V2 U( n: ]4 c0 p# r6 F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如何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哪些优待?建议提供个方向。
' V+ I: h7 i" I n( G) _5 S⑤ 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 |. L8 U' B( a: s0 M- o' N建议扩大退役军人退役**使用范围即可,没有必要再花经费**优待证,费时费力,用好国家的每一分钱,给生活困难的参展参核老兵解决困难。优待证建议改为荣誉证,有有待俘虏之嫌。1 X' J, s$ D2 j+ B4 W2 X
⑥第八章应当增加一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尊崇军人的大政方针和规章制度,加强作风建设,切实保障落实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真情实意为退役军人解决实际生活就业安置面临的困难,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4 O* p' E" \9 ?1 N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没有实际的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压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帮扶和权益保障没有明确的考评办法和硬性指标;同时退役军人无职无权(咱们国家情况复杂,许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员的认识和素质有待提高),属弱势群体;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事业经费;由于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涉及军队这一特殊群体,一般政府部门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产生官僚思想和腐败行为,因此需要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7 H; ^( Y, N' N⑦ 第八章应当增加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中央、地方政府和退役军人的监督,中央及各级纪委监委每年派专职巡视组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巡视,公开巡视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出现的违法犯罪、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退役军人权益和声誉的行为进行公布和处理,形成有效震慑;中央及各级纪委监委在官方网站常设退役军人举报邮箱和电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反应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对其权益保障工作进行问卷调查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部门评优争先和个人进职晋升的重要条件。4 h( A( B' }& t& P+ c8 H7 r
有效监督才能预防腐败,退役军人事务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监督部门和退役军人的有效监督作用,及时矫枉过正才能保证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接地气,顺民意,做到尊崇军人,促进社会和谐。
$ i6 d( S: M$ p2 R6 s1 q5 P⑧ 第八章应当增加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尊重和维护退役军人的荣誉和形象,对社会上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内部公职人员出现辱没英雄、嘲笑军人造成重大舆情的,必须予以及时跟进,做出澄清和处理。
8 B# f8 S; G3 O8 J9 l尊崇军人的荣誉和声誉,维护军人的形象是尊崇军人的最低和根本要求,近年来出现许多否定革命先烈事迹,抹黑贬损并造成重大舆情,给社会造成混乱。( ^: [- e' M6 T3 a% B
⑨ 第八章增加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制度或文件需要对退役军人现有的权益或待遇进行降低或终止的,或需要对退役军人的行为进行新的额外的(现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之外的)规范和限制的,应当切实遵照并符合已有的法律和制度,不应当违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有文件、规章、制度或法律,同时应当广泛征询退役军人的意见和建议。1 g7 I- w- p Q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改革深入,退役军人待遇需要及时调整,但调整应当朝向好的方向而不应当越调越低(相对而言),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待遇结构应当越调越好,但不应当越调越低。
% r$ l/ i4 @* R7 `' n8 k! z- I⑩ 第八章六十一条应改为:退役军人应当自觉不断学习党中央的理论创新和改革举措,继续发扬军人本色,赓续红色基因和特色优势,继续为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先锋模范作用和重大贡献。4 |8 o" h; Q3 Z/ t
理由:退役军人经受多年党的教育和部队的锻炼,思想政治觉悟比较高;他们面临就业和身份转变等压力,更需要尊重、鼓励、安抚和帮助,发挥他们的特色优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新活力,让他们深切体验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温暖;对他们进行不合时宜的单独教育,让他们感觉到被当成潜在的维稳对象和危险分子,变成反面教材,被归类到需要进行思想政
7 f. u5 m4 t. Z& X治教育的范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心理混乱和挫折。
& O C' d0 m; K6 e8 u6 s+ E" h(11)建议删除第九章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p: O# Q4 H* Y* {& r) ^3 T* N7 P; e
理由:凡是限制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管理的应当参照已有的法规、法律和制度执行,不应当再另行设定法律限制退役军人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退役军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受到的制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地方公务员相应级别的参照标准。( [% _/ G' N M4 `- z
如果在已有的制度和法律之外加强对退役军人的管理和处罚,最好制定退役军人管理处罚法,并明确额外处罚的必要性和意义;将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加强退役军人管理混在一起,容易引起混乱和忧虑。退役军人无职无权,年龄偏大,社会联系面也窄,知识相对单一,就业安置本身面临困难,需要对他们进行保障、扶持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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