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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事后诸葛亮。抓紧投票。21号结束。上浏览器输入地址是:www.npc.gov.cn
X- W. i4 G- i内容: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几点建议:一、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并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自主择业是已经实行了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在全国有近30万人的群体,在**中央文件和《军官法》中均有规定,(草案)中只字不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是明显的法律缺失。二、建议对(草案)第十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一词进行修改。“逐月领取退役金”用来称谓特定退役军人群体极不合适。一是冗长,二是这句话指的是一种保障方式,不能做为退役军人的身份定位,三是用这句话来指代特定的退役军人群体既不科学,也显得不严肃,不庄重,体现不出对退役军人的尊重。三、建议(草案)对党和国家过去**的相关文件规定加以确认,搞好政策衔接和延续。一部新法不能阻断政策的连续性,而应做好政策承接,保持政策的稳定;不能减损、侵害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应让新法好于过去的文件政策,让退役军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尊崇感。四、建议撤销(草案)第71条。该条款内容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和执法门槛,给有关部门随意操作,滥权滥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为以后制造社会矛盾埋下了隐患。同时,该条款也与《宪法》相抵触,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对退役军人体现的是一罪二罚,同法重罚,把退役军人置于不如普通公民的“人下人”地位。五、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增加“成立能代表退役军人群体利益的组织”的条款。建议参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成立如“退役军人联合会”之类权益保护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使“保障法”能真正落到实处。六、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服务和保障的具体内容,尽量不使用处罚性条款,体现本法的保障特色。七、建议在(草案)中增加“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工作人员择优从熟悉部队和军人情况的现役、退役军人中录用”的内容。并明确现役和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事务部、厅、局所占比例不低于50%。”有军队工作经历的人来做退役军人工作会更能体会退役军人的困苦,更了解退役军人的需求,也更容易进行感情沟通。八、建议在(草案)中加大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罚力度。有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以切实保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九、建议在(草案)第八章管理和监督部分,增加退役军人对管理机构和人员享有知情、监督、考核和评价的权利。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网络、媒体和退役军人代表会议等形式向退役军人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并进行工作满意度调查,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个人升、迁、奖、惩的主要依据。十、建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由第三方法律专家团队起草,不能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起草。这是因为:其一,退役军人事务部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从现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就可以看出,(草案)更像是部门的行政管理条例,而不是法律文本;其二,退役军人事务部也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调整对象,由它们自己起草会受到部门利益驱动而夹带私货,偏离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从现在的(草案)看,总共有十章,除第六章优待和抚恤外,其余都是管理和惩罚条款。因此,现在的(草案)体现的不是保障而是管理,彰显的不是尊崇而是权力。十一、(草案)征求意见时限应该延长,以使本法尽量完美。保障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部好法,利国利军利民,**一部恶法则会广受诟病,后患无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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