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瓜州县退役军人管理执法人员的公示,我仔细研究了一下《退保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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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照法律条款,将需要专门针对退役军人的执法行为列举如下,请大家理想探讨: 第23条,如果被国家或事业单位录用,**执法人员有权停止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因为此条未明确是不是国家正式在编人员,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第26条,如果在服现役期间犯错,除了在现役期间受到惩罚以后。退役回到地方以后,**执法队员有权对你进行进一步执法处罚。因为本条的用词模糊(是否恶劣、怎么算轻重等词语),也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第59条,用词为“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可以”两字用词模糊。退役军人死亡后,能不能进入军人公墓安葬,还是由执法队员说了算,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第65条,对不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执法队员只能约谈,却没有规定降低甚至取消相关部门人员的待遇。同样犯错,对待退役军人执法和相关部门执法的严厉程度明显不一样。也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第68/69/70条,举个栗子,同样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地方有关部门最高可以获得处分。而退役军人,则需要追缴所得,给予处分,降低或取消其待遇。同样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第71条,如果退役军人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除了公安部门处罚以外,**的执法队员还要追加退役军人专用附加处罚,视情况可以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的原有待遇。也给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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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这些条款显然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执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更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权衡惩罚的严厉程度。所以,我认为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来管理退役军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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