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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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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0-8-27 13:13 编辑 8 |4 B1 o$ B! Z; D% P1 @/ I" w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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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R3 e7 {& e6 J 这份教授的文章,我是微笑地看的。因为他可能夹带了一点私货,尽管或许是"合理的私货”。1 c- P3 l9 k4 r; _- n
顺着教授的话题,先谈第一点,关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
' k6 v- Q' @6 H# D' T' \ 这个问题,实际与退法草案的具体条款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只是逻辑判断上,让人感觉有一定的参照嫌疑。事实上,这方面的对错与否,与退法有关具体条款是可以相对独立地分开讨论的。自然,作为猜测的起草背景,了解一下,也没有坏处。9 z! o! K2 j, }( r
历史上看,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包括判处缓刑的人员,以及因渎职、过失、玩忽职守原因受到刑事处罚收监的人员,即使在严重的极左时期,国家的劳动人事政策也都是贯彻“给出路”的指示精神,缓刑和拘役是可以不开除的,刑满后“可以当工人,也可以当干部”,其他非恶意犯罪受罚的人员,刑满后也是可以另行安排某些工作的。
1 V) ]; I1 W' h 在涉及退休待遇方面,原人事部在1992年仍规定,取消退休干部资格及待遇的对象是受到刑事处罚收监的实刑人员,且这部分对象刑满释放后仍需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也仍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这项政策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一直执行至今。. _: o' x/ H7 L. r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因违法违纪产生的人事管理的措施变化,则是在2000年代中前期,那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惩体制内部出来了一条原则是,凡受到刑事处罚的,包括缓刑、拘役,不论何种情形,一律开除公职,伴随这条原则的执行,有关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单位帐户归零以及退休待遇也取消的配套措施也执行了起来。至于为什么出现了这种变化,没有见到解释,只是一纸行政措施的文件。但有一个背景是确定的,就是那个时候,全民仇官包括高校、公知群体激愤在当年是掀起了一个高潮的。由于一直没有相关舆情,因而,有关的质疑的声音网络上也是少见的。直到最近的一则事涉高校人员的报导,才有人出来说起了话。呵呵。8 E' j8 V7 e/ e, z# i
这其实包含着一个命题:事前的收入预扣与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体系中的预期给付(简言之,事前的贡献与积累),是否可以事后剥夺?$ a+ N/ i, y8 }9 C* i+ n$ ?, a
接下来谈第二点,退法草案有关条款的问题在哪里?
$ ~) U; Z; G l" g9 p4 Z& [7 k 情形杂揉,表述困难是一个原因。3 s$ R% h! u) ], R1 G: q" x* t# l
沿袭、参照或者借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做法,是疑似的第二个原因。如果是,则又是揉了对象。拿退役金的人,都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吗?劳动年龄段的适龄人员也不是退休人员。他们的共同之处,只不过都是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
& C: w- Z) B+ z9 B 继续救济工作的理念,是疑似的第三个原因。保障是一个大箩筐,什么民生的工作都可以往里装,因而其中的具体事务便很斑驳复杂。军人退役,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中的特殊形态,它服从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和劳动工资理论的指导。这与单向性的财政救济性质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一度时期以来,在一些忽略了政治帐、制度帐的精算师们的七引进八忽悠下,一些经典的劳动人事工资理论与措施体系被冲击和淡化了许多。经费专管体制的话语权越来越大,以控制支出为导向的影响进而也在具体劳动人事以及退役政策中反映出来。另一方面,新组建的退役部门,人员与事务主体大多从救济体系脱胎而出,叠加走偏的势能进而变得更大。
- o: B7 R3 U3 K' a2 H5 p 这里插一下,现在,军队在提职业化,既然强调了是一种职业,那么我们过去相当部分的服役伦理,都存在着重大的创新挑战。这其中的“对等性”所产生的经济帐则未必是清算师们所能够预见到的,尽管仅仅补齐与地方现行劳动人事政策一致性的短板,就不是一个必须付出的小数字,但突破救济思维的羁绊已势成必然。有关劳动市场的理念对现役管理的影响,恐怕需要设计者们早作准备。5 z' u0 `$ Z2 G! `
没有厘清保障法,实质是权利法,是疑似的第四个原因。退法的源起,它应当是为确定退役军人权利为目的的。退役人员的权利是相对服役义务的延续。从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看,如果把所有涉及退役人员义务的内容全部取消,这个法还是可以叫退役保障法的,无非是内容的周到与否的问题。反之,则违背了初衷。这恐怕也是起草者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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