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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中国人今年都可能有这种感觉,今年的假期怎么这么多这么长啊?先是史上最长的寒假,这会又来了个史上最长的国庆。其实不然,有的朋友测算过,中秋与国庆当日重合11年一个轮回。也就是说,每11年就有一个超长的国庆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赶紧拿出大本本,翻出了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还有个问题是:哪些人员按规定可以不发放加班费呢?在部队服役时,我曾研究过为什么我们没有额外的加班费,专门翻过相关规定,发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由此可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比如现役军人。上述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不发放加班费的。 光靠加班费不能致富,但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尤其对已经退出现役而又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战友们是可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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