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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发布的有关《保障法》二审的修改内容中,有很多不但令人耳目一新也极其重要的内容,其中不少原则办法都会对未来发挥导向性、决定性作用。笔者最大的感受,是有关“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地位也更加突出,从而使得这部《保障法》更加名副其实,也更加符合广大退役军人的愿望和期盼。 根据官方发布的修改内容,该法在增强“保障性”方面的主要举措有: 立法名义上更突出保障。二审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原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管理的表述,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原“县级人民政府即可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提高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宏观规划上更突出保障。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等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 经费支持上更突出保障。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范围,规定: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也作出规定,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机关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以及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退役安置上更突出保障。二审不但增加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等原则,也明确了如“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等具体办法。 就业创业上更突出保障。二审稿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同时明确“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就业”。以及,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荣誉地位上更突出保障。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旅游等优待”。以及,“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等国防教育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机构职责上更突出保障。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策衔接上更突出保障。二审稿根据中央文件和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增加衔接性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可以看到,二审后的《保障法》充分吸取了民意和集体智慧,释放出“重在保障”的鲜明导向。有理由相信,修改完善后的《保障法》将更加科学和可操作,奠定依法基础,发挥根本作用。 最后对大家关心的自主择业政策衔接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虽然只有“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短短两行话,信息量却非常大,也颇耐人寻味。我们至少可以析出以下信息: 1.自主择业随着《保障法》落地,确实大概率要退出历史舞台,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呼之欲出,而新法对社保衔接方面的规定性要求或许也说明其保障方式中离不开此项因素。 2.已有自主择业人的待遇保障,基本会采取“老人老办法”,而区分“老人”与“新人”的标志性界限是《保障法》落地实施,在此之前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应该都属于“老人”。 3.自主择业的身份定位是“退役军人”,或不再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同时自主择业被明确为安置方式的一种,那么按照新法“退役安置……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原则,应视为更有保障。 4.“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既包括过去以3号文件为主体的、与之配套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也包括《保障法》实施之前落地实行的现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政策精神。 说白了,我理解就是3号文件的主要精神被保留和衔接下来,但“系数”已成定法,不再有大的可能改变,并且会一直延续下去。大势浩浩荡荡,个人虽不必随波逐流那么消极,也应顺应天命,如果确如坊间所传与退休干部共同划入移交军退司一并管理、而待遇原则分算的办法,或许还不算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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