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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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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08:50: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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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不得无故减损,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家觉得如何,关键是有些人糊涂还是故意装,,(,建国前的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你给我翻译成按照建国前规定计算待遇看看,你语文老师保证不打死你!

评分

参与人数 2津贴 +2 收起 理由
九峰山人 + 1 真好笑
哪怕洪水滔天 + 1 美术老师,抽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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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12: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l  Z& H: x& P/ Z应改为: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此法之前有且只有干部才能自主择业,以后的和我们没有关系了)的待遇保障,具体实施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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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8665

发表于 2020-10-18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希望《退役军人保障法》应该成为一部把退役军人群体真正作为保障和服务对象,同时又是对保障机构的部门和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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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13:26:1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大中华大词典的学习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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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0-10-18 10: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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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10645

发表于 2020-10-18 09:45:1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不是可以原地踏步,有故可以减损?我保证你的语文老师已经嗖地一下坐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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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8665

发表于 2020-10-18 09: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语文老师保证不打死你!

点评

哈哈哈……  发表于 2020-10-1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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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8 19:14:2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故当然可以减损,比如做了间谍,还想保留待遇,或者收买**人员,犯了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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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21: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军自 于 2020-10-18 21:30 编辑 % i: B: Y7 W2 ~" J  u3 Z% Z& x6 w; @
5 Y& b; c6 D1 }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需要明确“本法实行前的”。我们要求明确的是“本法实行前的中  共中央有关规定”。这个是关键,其就是不愿意在这里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也不当紧,因为,中发3号中有明确的,只要有3号其必须执行,就抺不了我们的干部身份的。不要与离退休的干部,不一样,就是日后再出新政策,他们肯定是更好的,但我们就不同了,其在近期就已经做了如何对待自主干部了,所以必须把前面的“本法实行前的”这句话移到后一句之前才行。就是“本法实行前的中  共中央、国务院、中........有关规定执行”。414不是国务院的,是部委的全签通知。所以不在其列,这是理,若后还不得纠正,那写什么也就没意义了,因为其无视任何了,

点评

其不愿意写在后面的原因就是以后还有新规出来的,新出的其中来一句以本法为准,就否定了前面的规定了,不是吗?其运作起来多顺当啊。  发表于 2020-10-18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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