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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立法初衷是什么?退保法的出发点是“让退役军人成为受社会尊崇的人”,落脚点是“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起草者需要自省反思,制定退保法是否符合这个初衷?如果拼命往管理上靠,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摁下葫芦浮起瓢,制造出更多新的问题,把好事变成坏事,甚至成为历史的负担。二问:立法依据有哪些?退保法草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依据,太笼统太空洞,导致草案具体内容缺乏针对性。有三点,一是是否有放弃历史重起炉灶之嫌?二是是否有突出管理淡化保障之嫌?三是是否有不懂法律缺乏敬畏之嫌?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及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政策和中发文件,比如中发【2001】3号文件等,都应该成为退保法立法的重要依据。从地位上讲,这些现有的法规、政策、中发文件高于或等于退保法,只有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样的规定才是退保法的配套文件。三问:应该由谁来制定?5700多万退役军人的权益,需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保障和落实,如果再由它来制定退保法,就是典型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和矛盾。这些部门虽然也有法学博士,但从现有草案看,明显既不专业,又带有行政管理的暴戾思维,对保障对象缺少体恤之心和人道关怀。退保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在充分调研摸底、倾听征求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和社会大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再来起草制定。只有这样,广大退役军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四问:有没有回应关切?**退保法是要解决问题的,包括过去历史遗留、当前正在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比如参战参核老兵待遇保障、军队转业干部降级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待遇实质性落实、退役士兵工作被冒名顶替、创业就业如何保障到位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是在退保法草案中,这些问题大部分连提都没有提到,更没有明确细化的解决措施和办法。一个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退保法,要它有什么用?! {( q% f7 z' u! V( `: |( K
五问:概念界定准不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服役情况的退役军人,都有各自不同的称谓,比如老红军战士、老八路军战士、抗美援朝退伍老兵、退伍义务兵、退伍士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等。把这些保障对象统称为退役军人,这个概念内涵太窄、外延太宽,普通公民不明就里,如何关爱与尊崇?基层部门理解不清,如何准确落实保障?保障对象看到此法,又如何能心服口服?对不同保障对象进行区分界定,作为分类实施服务保障的依据,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是对不同类型退役军人的尊重,是对不同时期国家历史的尊重,是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六问:语言表述规范吗?在退保法草案的诸多条款中,表述不清措词含糊,运用了大量“可以”、“相应”、“适当”等不确定性词汇,缺少针对性和操作性,更没有体现出法的威严和刚性,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落实保障过程中埋下了推责、诿过、扯皮的伏笔。主观上讲,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得不牢,客观上讲,这是缺乏起草法律的能力素质,距离科学、专业、严谨、精准还有很大差距。七问:惩罚措施科学吗?关于退役军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就可能会被降低和取消保障待遇的条款,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这一条款充分折射出起草部门的权力扩张欲望和滥用职权的私心。对现役军人来讲,违规违纪由部队进行处罚,达到一定程度,有除名和开除军籍等处理措施。除名和开除军籍的不属于退役军人,自然不在保障之列,其他情况退役之后理应按正常待遇进行保障,因过去错误对现在待遇进行惩罚性降低或取消,二次处罚没有科学依据,于情于理于法不通。对退役军人来讲,离开部队后回归社会成为公民,自有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约束,如果因为曾经服役的特殊经历,再制定一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就施行处罚的门槛极低的惩罚性条款,对他们来讲是极不公平的,也没有科学依据,同样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 k- Y, h" a8 ]& C* P" v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退役军人在面对自身和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被降低或取消应有的保障待遇,这样的条款明显有失社会公平正义,客观上把退役军人置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与尊崇和越来越好背道而驰。相反,草案中对各级部门落实保障不到位的惩罚则轻描淡写,缺乏警示、预防作用,为他们犯错、容错保留了太大空间。0 a. H; k/ s6 F1 l; d$ u
另外,对目前社会上不时出现的污辱军人、诋毁英雄等恶性事件和言论,理应从法律层面作出回应,拟定条款写进退保法,对这些言行进行严厉惩戒处罚,才能达到警示社会,形成尊崇军人的良好风气和导向。八问:自主择业怎么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退役金错误调整的诉求问题,应该引起退役部门和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强改硬推、不理不睬、面对诉求不作任何权威回应,损失的只能是政府部门公信力。; u4 j0 ?3 e! R" ?% S
在退保法二审修改意见中,关于自主择业是这么表述的: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反映强烈,分析起来他们的担心还真不是多余的。首先,身份定位上,说的是退役军人,而不是军官,这恐怕是他们根本不能接受的,这是一群普遍为国家和军队奉献了20年以上的师、团、营职军官,却在退保法中连身份待遇都失去了吗?其次,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见了“**中央”4个字,言外之意是不是不按中发【2001】3号文件来办了?这是自主择业政策的根本性依据文件,不按这个办,自主择业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以前虽说像住房补贴、地区差异补贴、公积金补贴等很多待遇都没有落到实处,但还是有据可依的,身份也是转业干部,现在如果不按3号文件办,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系列物质待遇,应该依据什么来落实?由谁来保障?
$ _ v- f2 o& d5 b9 D; O再次,“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是目前饱受争议、正在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诉求违规的“21号通知”?还是后面可能会随时**的其他一些规定?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体现在哪里?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被摧毁,他们还能相信什么?" D& z7 t, N: M. }3 l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已达近30万,退保法**不应该边缘化他们,更不应该因此产生一个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诸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希望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退保法,能够站在对历史、现在和将来负责的高度,重新起草,审慎**,不负5700多万退役军人的热烈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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