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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关于对褪保法二审草案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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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3:11: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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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保   法(二审稿)》修改意见及建议# b! ?; n$ [- h9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 U' C/ ]1 Y9 ]5 Y# J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  退   役   军 人   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情况》,我们获知二审稿的一些修改情况,对此仍有部分修改意见。( S( P' @) o3 k2 J8 U2 \/ P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表述仍与中央既有政策有差异,存在严重歧义,没有体现中央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延续性。
: K4 c0 J" K- N% R8 _5 J/ x二审稿增加了“自主择业”相关衔接性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D" ?* Q' D+ m- d% l我们认为,此衔接性规定抹去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定位,篡改了中央军转政策的制定主体,模糊了权威政策文件和规定。因此,这样的表述,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最关切的“身份定位和“待遇保障”,留下随意篡改,任意解释,肆意变通的空间。/ O3 l! i! m+ Q  X5 r, L9 G% h
我们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相关待遇和经费保障继续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政策规定执行;本法颁布实施后原政策如有与本法不一致的,按有利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原则执行。4 a: W" l6 R) z- G
建议理由:
: l) M- Q5 v% J0 I4 o, @0 ^(一)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官”身份泛化为普通的“退役军人”,其与身份相对应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4 |! e0 o- j9 Q1 a# j; n/ C目前仍在施行的《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中发3号、[2016]中发13号政策文件,都明确规定了“自主择业”是军官转业安置的一种方式,所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就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是“军队转业干部”。而“退役军人”只是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退出现役时的总称。 “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之表述,从实质上否定了国家干部身份。安置方式不能改变军转干部的身份,计划分**式安置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转干部岂可重新定位为普通的“退役军人”。+ H" s. w9 k0 E: x$ j# s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提及的“离休”、“退休”、“转业”都称之为军官,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则用的是“退役军人”,在对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上不应该如此厚此薄彼,不仅没有被尊崇,感觉到的还是不尊重。身份决定待遇,泛化了身份,其待遇必然陷入争议“罗生门”。0 x* m; |3 \) g
(二)“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表述中没有了“**中央”,那么近30万师、团、营级军人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依据:由**中央作为主体制定的中发[2001]3号、[2016]13号政策文件,是否因为要立法,就可以割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意志?那么,之前以**中央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全效力何在?党的重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肃性又在哪里?在中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不能让党领导军队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得不到持续贯彻。8 L/ U. ]3 t, U- G# p: _4 t
我们高度警惕将国家法制化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实际对立起来的倾向,如果在军队职业化过程中实际存在党与军队、军队事务与国家法制构建存在矛盾,那也是如何科学、合理、统一设置的问题,绝不应成为用法律条款否定**中央既往政策的借口,从而损害党的绝对领导权威。4 [8 u0 _5 }- k
(三)“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了“**中央”表述的“有关规定”到底是谁的规定?
0 \8 j$ _  f) n自2001年自主择业军转政策执行伊始,国家**了很多相关文件,其中有**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也有由国转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多部门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也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总政部联合下发的,也有由国转联、国务院多部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很显然,“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表述不恰当,涵盖范围狭窄,并不能准确涵盖国家军转政策。' R* Y$ X% q% D( O3 d
自主择业政策起源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该文件于2001年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被列为国家的军事法规,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经济待遇、政治待遇、住房医疗等社会待遇及相关经费来源均作出明确规定,其后下发的自主择业相关文件无不据此执行,因此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保障,继续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执行,据此派生的文件才具有正当合法性。
. u2 @. z8 B3 z5 |当前,为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广为不满的退役军人部发 [2020]21号通知,随意篡改退役金结构和计算办法,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已严重损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应该属于“有关规定”。鉴于此事实,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有充分的理由担忧草案二审稿所述“有关规定”是一个不严谨的漏洞,将遗留继续“掏空,调包”中央军转政策的操作空间。
8 A9 e0 h' R# {2 G  m2 m(四)如果《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后,军官退役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不复存在,那么,作为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就更应该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既有身份定位、政治待遇、后续保障和现实服务,用法律的形式具体明确和固定下来。这样既尊重历史,也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立法原则,彰显国家诚信,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是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尊崇。
* q3 X: Z! l3 V6 h( r* r4 Y3 x二、草案二审稿存在有歧视性的“一罪二罚”式条款
4 O# x0 y# z) h0 |2 o3 w1 m! y 据悉,“草案二审稿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7 K& K0 [5 u* _5 C
我们认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表述不恰当,可修改为“退役军人触犯刑法的”,或者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也删除,以彰显“保障”之立法初衷,而非加码惩戒管理。* c( O/ t% S& E0 }2 }' S
(一)退役军人“违法”,这里所说的“法”,自然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交通法规等,出乎寻常地降低了对退役军人惩戒的门槛,将为滥用此条规定打开“潘多拉”魔盒。此条规定与其它相关法规的“犯罪”刑事门槛不一致,相抵触。对于退役安置进入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其处分应当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也是相违背、相抵触的。
8 y1 {2 a9 K9 j7 I(二)退役军人(军官、士兵)违法犯罪的,有民法、刑法等法律约束,有各级公检法司执法,应该在国家整体法律框架内解决,《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应也无必要另作规定,以避免出现“一事二罚”。( ~2 f  Q$ }) r! K. D/ A- n% N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应与普通公民一视同仁,服役国防不仅不具有“原罪”,更应体现社会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性法律,都没有设置对保障对象进行惩罚的条款。
! Y; n2 w0 Y3 a4 i' z) L总之,《退役军人保障法》面对的是所有退役军人,既要保障好过去的退役军人,也要保障好将来的退役军人。( ~: `% o- C. A5 R- I( ^$ Q
今天,企业军转干部、抗战老兵、复员回乡人员等各类退役军人群体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k' S- t$ v( |+ j2 |( A, ^' c明天,千万不要让营、团、师、军级(技术四、五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一群体又被沦为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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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参与人数 6津贴 +17 收起 理由
曾经的岁月1 + 5 很给力!
楚天飞鹰 + 2 建议我们每位退役军人以书面报告给人大
诚信在哪里 + 5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徐如林 + 2 很给力!
手机用户Jd20333 + 2 赞一个!
1233465465 + 1 论述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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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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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4: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意见是客观和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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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9145

发表于 2020-11-3 17: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让《退役军人保障法》成为退役军人真正的护身符,并同时成为退一步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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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9: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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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9:18:3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紧行动,抓紧行动,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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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6: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转一下,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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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5: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做到有法可依的,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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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5:43:4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知道怎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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