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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鬼推磨 于 2020-11-12 10:08 编辑 # l1 {* V0 I.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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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保障法》这样表述: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w$ Q5 l) v. k; E( {3 k
也就是说构成自主择业一系列政策文件没有被废止,还要继续执行下去。即,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6】7号、国转联【2009】9号、国转联【2012】2号、国转联【2016】13号、【2020】21号都在有关规定之列。# A: `+ w- w3 g. r. R
现在问题出来了,《中发【2016】13号文件》明确规定军改期间自主择业按现行规定执行。显然这个现行规定不包括(【2020】21号)文。
% B- l' R! y3 j: J, U, f【2020】21号文显然没有贯彻执行【2016】13号及以往政策规定,是一个否定以前政策的矛盾存在。% R9 e0 T+ p `- F
保障法又肯定了自主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那有关规定显然又包括【2020】21号文。
( H0 X) d8 u1 W p+ i这就导致了问题,既然都是有关规定,那两个前后矛盾的文件到底执行哪个?
" e9 i2 }' y& s3 l1 B: V" C5 O6 p3 u自主人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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