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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5: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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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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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t7 j. \& T% n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3 V5 m6 [ K; J7 I4 U- C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S. Z/ f! h5 ^8 O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9 X5 G0 d* h! N0 K! K& x7 X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O0 R* P( D- h% w' I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X. A s! N# _4 m
这条一上来就明确了,指的是“对退役的军士”。可怜这位工作人员,连什么叫军官、什么叫军士都搞不清楚,连上下文的对应关系都分不清楚,居然还在那里振振有词,直接拿来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头上套,真的是驴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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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低级的错误,出现在一个厅级单位下发的通知里,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这么发通知严谨吗?认真吗?考虑过后果吗?这是工作能力低下,不学法律法规不知基本常识,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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