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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4 15: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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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2-4 15:06 编辑 ) f! m( @- R, ?$ A9 \: b
% q- ?; P T; q L# U7 j3 [ 1、是否作出退档处理,不由接收单位决定。已经作过审档的县、市、省级军转机构为其责任部门。% w k/ @4 p% b; D' c2 ^6 n
这里面有个指向需要注意,所谓“退档处理”,本义是不接收该人员,连人带档退回部队,这个有严格的程序,各级军转部门也必须提出过硬的理由。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发现档案记载模糊或者不规范或者关键材料缺失,需要部队给予确认、补充和说明的,这种“退档”只是技术上的安排,由接收地军转部门负责与部队协调。7 F i: D, D* z4 k; T0 p, j
2、接收地对党员身份认定以及档案记载内容是否有问题,如何处理,由县以上地方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委无权作出结论。
3 N% y5 Z4 }5 D8 v0 N7 Q7 ? 3、根据“服役期间出现的问题,由所在部队负责处理”的原则, 对于已经过了20年组织生活的同志,其党员身份应当由部队作出甄别处理。在个人档案记载方面,也应当由所在部队党委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确认、补充记载和说明。
- Z3 [3 ~% i+ O3 Q: | 4、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实质是一袋二档,即党员档案与干部档案合并起来的。在这方面,党员身份与否,不是否认转业干部身份的充分理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制针对的是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身份与否,实质与其无关。对照人民警察录用规定,党员身份不是录警的必要条件。, c; J# `/ |' B' |5 o: B: m/ j
也就是说,目前接收单位或者接收地表明的“退档处理”,大概率也只是提出异议,需要作出相应甄别的的一种措施,但决不是也不应该是否定转业选岗结果的理由。事情查清后,该到哪里还是会到哪里。除非转业干部个人出现了新的问题。+ \7 p/ O8 T& O2 y% E5 I( i0 c. O
5、结合当年部队有些情节,部分人事工作人员可以有主观上的猜测,但作出组织结论,则必须以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一切均以组织调查与协调为主导,个人也可以按程序向军地负责部门提出申诉。# _. _) i& ~0 A3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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