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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一直以来,自主择业是很多军转干部青睐的退役方式。之前单位里就有一名干部,被安排转业后宁肯滞留一年挨个处分也要选择自主,当然现在已经不允许了。这说明这种方式有其生命力。
不过最近笔者的一位自主战友,又主动放弃这种比较自由的安置方式,选择重新回到体制内上班了。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他的自主择业退役金也停发了。当然,他的身份,也从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变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肯定有不少人跟我当初的惊讶一样,既然是冲着自主择业那份自由去的,为什么选择了自己又放弃?转了一圈又回到体制内,图了个啥?明显划不来呀! 无独有偶,不过这次说的是一名转业安置的战友。那年安置结束后,他对安置结果也就是安置单位不满意,于是选择了滞留,坚决没到新单位报到上班。所在单位虽然几次催促联系,但是他依然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安置单位只能做退档处理,军转办也同时将他退回原部队,他本人也因此受到了处分。 第二年他第二次安置,这次他吸取了上次的教训,所选的单位比较满意,也就高高兴兴报到上班了。当然,这种做法并不鼓励,也被各级所批评和禁止,现在已经无法再“复制”了,毕竟处分真带到地方安置单位怕也影响前程。
贰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不得不说: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知道选择的后果与对错,只有在经历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碰撞,经历了挫折和失败之后才发现,可能自己当初的选择是很肤浅、片面的。
身边的很多例子都证明,有选了自主想改安置的,有选了安置想改自主、逐月的。一旦选错了、后悔了怎么办?比如自主后想重新安置的,一种就是保障法规定的那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再加上自己的能力,去争取到一份体制内的工作,改变自己的命运。但能做到这样的干部,无疑是幸运的。而大部分后悔的,只能默默承受自己选择的后果、苦果。 如果选择安置方式的时候,特别是选择自主和逐月的时候,也能设置这样一个“容错期”,给他们一个修改自己决定,重新选择的机会,是不是可能更好? 今天看到公众号“涛哥讲军转”的发文,其中有这样一句话,真的是再次启发了笔者这个念头:
叁
而今,自主择业已经退出历史舞台,逐月领取退役金走上前台。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很多人对这种安置方式并不看好。如果可以允许有一次更改安置方式的选择,大家是不是就能更加从容一点呢?而我们各级的安置压力、工作压力也能减轻许多呢?
笔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主要在于:一是能够卸下不少逐月干部的心理包袱,让他们可以轻松上阵,淡然选择。不然背负了太多的压力,患得患失的他们,很有可能出现选择不科学、认识不全面,抉择比较盲目等问题。 二是切实保护逐月干部的利益。选择错了,会影响之后的工作生活,也让逐月的价值打折。而有了这样的容错期,给这些选择逐月的干部一个思考和选择的机会,可能更有利于其退役后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稳定。 虽然这样做有很多的好处,也必定受到逐月干部的欢迎,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文件规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这一方面,是退役军人工作的严肃性使然。选择是军转干部的权利,但是这样的选择只能有一次。如果可以来回改,恐怕对于工作开展是有一定影响的。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战士安置中要求必须按时报到,不然视同放弃安置资格。计划安置之前的确有滞留之后再次安置的规定,但是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所以为了公平起见,逐月也不可能设置相关规定。还有就是因为二次选择相当于毁约,涉及的军转干部付出的代价也有些大,第二次选择也有风险,所以不提倡这样做。 所以未来这样的适应期、容错期机制,恐怕机会不是很大。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肆
未来逐月范围逐步扩大,对于推进逐月政策的宣传落实,提升满意度、适应力等,是有一定帮助的。考虑到这样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在条件设置上下功夫,实现“存在但不提倡,设置但最好不用”目的。
具体来说,一是在时间上,应该是在转业离队后一年内,也就是具体办手续之前,可以有这样一个放弃重新再选的过程和机会。由于这段时间,转业干部已经离队回家,也会和地方实际接触,对逐月后的工作生活会有一个更深的了解,会再次检视自己的选择。如果这个时候发现不好或者不对,给予一定的重新选择的机会,会让他们的退役选择更加合理。而一年之后,就是所有手续**完结之后,这样的机会就没有了。 二是在适用范围上。笔者认为,需要更加严格规范。虽然重选是赋予大家的权利,但绝不是鼓励大家随便选而后再次改,所以其认定标准需要严格规范。比如身体出现重大疾病,家庭突遭重大变故,或者其他不利于继续逐月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你身上没有特殊情况,你选择了逐月就需要继续走下去;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确实不利于今后的退役生活,可以重新选择。这样的设置,可能兼顾“整体和特殊”“规定的严肃性和实际的特殊性”,让规定既有硬度也有温度。 三是设立一定的“限制条款”。正如安置之后不报到,部队会给处分乃至降职降衔,一些地方连续两次不报到取消公务员资格。这些条款虽然冷冰冰,但也是工作所需。因为退役前你的安置方式是自己选择的,虽然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但是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必然会有一定的“违约措施”进行约束。这些条款,笔者认为如果是选择转业安置,可以是降低军衔、限制安置单位范围等。如果是选择复员,则是减少退役金的发放比例等。总之,会让“失约”的你付出一定的代价。 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并不是为难或者刁难,只不过是确保退役安置的严肃性。毕竟“只有常举刀,才能不杀人”,设置的目的不是惩罚只是为了督促你落实而已。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设想和建议,能不能实施有待观察。就当是抛砖引玉吧,愿听诸位战友和读者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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