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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一下:对于兵役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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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14: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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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2-27 15: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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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刚刚结束。其间,对第五十六条表述,曾有以下的意见。思豫良久,是否合适,录此求证。
2 W7 l* r6 v0 Z" \  草案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1 m: A8 v4 }/ I. y
  类似本条内容的原法表述是这样的:”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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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R! O- U8 t  所提建议是:“本条有三个方面,需要得到重视:
7 H& P3 H+ }; l; Z6 ]  1、目前的兵役实践中,还没有实现符合条件的全体公民服现役,和平年代实现的可能性也不大。现实中,不是个人积极主动参与征集,往往是进入不到新兵集训阶段的。
# _' T5 Q( X1 r, R2 {6 v1 d  应当认为,绝大多数新训阶段的年轻人,包括新训阶段服役思想发生变化的年轻人,在报名登记时,他们的思想愿望是积极主动的。新训阶段的人员都经过政治审查,因此,他们反对国防、反对军队以及反对服役的动机理论上是不存在的,经过多年的学校教育,本质上是正向的。
6 k; `1 L5 n. E  之所以发生变化,有新训阶段多方面的因素引起,一方面,不能给出是个人原因的唯一答案,另一方面,有的年轻人自我纠正的时间也有快有慢。因此,对这些刚刚进入成年、具有相当程度可塑性的公民,给以在就业和名誉上的终身处罚,有一定的公平性与过度性的嫌疑。
. C; X( J) U( [+ R0 p   为此,建议按照“错罚相当”的原则,大体维持或适度加重原稿的处罚强度,稍作修改。" P) L6 D9 D( G/ b. I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现阶段主要体现在经济主体方面,对社会主体的信用建设尚在完善。尽管兵役纳入信用体系源于国发〔2016〕33号《指导意见》,但并不是这份意见出 台的主要指向。对于“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它的惩戒措施究竟是什么?尚无答案。如果与经济失信主体实施相同的处罚,并且又无时间性规定,显然对个人及其家庭是容易产生相当严重的影响的。长期下去,此类在和平年代对个人集体均无侵害,对国防利益触犯不重,由于思想意愿发生变化的消极行为,如果错罚不相当,则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反感与对个人的同情。
2 R* {3 u  t+ J& n  因此,建议将履行国防义务的失信行为与经济失信行为的处罚有所区别,并规定惩戒期限。
; H; D! h' B$ m5 j5 o$ m2 s( v  3、鉴于年轻公民思想的可塑性和可教育性,有必要作出纠正期的规定,其本人在适宜征集年龄段,继续主动履行兵役义务的,惩戒可以消失。
! V, t8 }* N& E, K( w& T7 w3 Q  此外,从语义简洁和适势性出发,"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 ^$ L6 K+ p8 R- y. ]* k) G  可以简略表述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纳入不履行国防义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1 y* O$ r6 N8 v8 Y
  这是因为:就业升学出境等规定,可以在贯彻法律的法规中具体体现,另外,公民义务是否是相对于国家的平等信用,也值得探讨。”    
; S4 g7 u) y  E7 D: T  有一种感觉,一项公民的消极行为,尤其是尚未进入或者刚刚进入社会,连经济自主、社会阅历都很缺乏、“路还很远”的年轻公民,所作出的消极行为,它的“社会性死亡”程度,比主动性犯罪还要严重,这未必具备膺服人心的教育意义。而从涉征得咎,不涉反倒没事的角度言,这种“教育”作用反而容易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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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8 17: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 L( L" f" s7 H实际上我们的义务兵制已经是半募兵制度了,有的地方给的钱已经相当厉害了。# A" u8 E  H! ~  g4 p. ~* V, S0 R
希望早日全部改成募兵制。
; x# l) [3 H9 n, H- I或者学韩国tw,强制性的全民义务,不适合服役的在社区当替代役(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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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7 17:52:0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很好,学习您的思维方式,论坛应该多一些您这样的好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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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7 1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满18岁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高考都参加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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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09: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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