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1-5-18 04: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5-18 05:06 编辑
其实,坚持三条原则,矛盾就会小得多:
一是新高于旧的原则。在工资福利制度设计上,“能涨不能跌”是普遍的认识。公有单位历次工资改革和调整,除了三年困难时期出现降薪外,其他都是以普涨为基调的。涨幅在具体人身上,差距有大有小,但都涨或者没有低于过去的水平,是普遍现象。
二是有主有辅的原则。现阶段坚持计划安置主渠道不要变,逐月可以以可选项的方式,作为分流出口的辅助渠道来运作。通过经济性手段引导,以逐步实现主辅转换。
三是分类对标的原则。官兵平等是政治平等,经济待遇上从来没有一个职业、一个有效率的团体是一条水平线的。从群体来源的市场价值以及社会地位的认知习惯上来讲,军士的标准要视公有技能型人才的薪酬水平这个因素来决定,军官的标准要视公有管理、技术人才,至少是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的薪酬水平这个因素来决定(公有企业的会更高)。当前机关事业人员的收入是分块的,基本工资制度部分全国基本一样,但绩效、补贴部分又是参差不齐很大的一块,有的地方,后面一部分已经超过基本工资部分,这一块不考虑进去,薪酬水平是失真的。而借用军士来源群体的市场价值拉低军官退役标准,又是实实在在地矮化了退役军官的层次定位。
至于有人准备以现役时期的薪酬水平为标的,进行折扣计算,短时间内是可行的。长期看,又会带来二个问题,一是与现役无法脱钩,导致现役的薪酬水平始终不能大幅度增长(当然,你若解释为寅粮卯吃,也无话可讲,只是要掌握好现实吸引力与预期吸引力的平衡性)。二是与退休无法隔离,这又容易产生类似414的争议(其实,如果坚持退休金增资是养老期间生活补贴的这一本质,增幅“一般齐”也似乎能说得通,只是有等级年功的退休人员也会“争一争”)。但不管怎么说吧,一步到位也好,渐进完善也罢,正向作用应是主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