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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在逐月条款里增加一个补充条款,在新法实施前已达到自主条件(20年军龄)的,逐月安置待遇依照自主待遇执行。
方案二:对新法实施前已达到自主条件的,奖励其为改革所做出的牺牲,对其实施政策优待,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需要,为其**提前退休(类似于病退)或者实施达龄退休(自然消亡)。
方案三:对新法实施前已达到自主条件的,对其实施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额=月逐月金与月自主金的差额×逐月人距离60周岁的月份数,前提是自主人与逐月人的待遇增长机制一致,若是自主人随长而逐月人不随长,逐月待遇还是比自主待遇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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