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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自主择业干部多发转业费一事的情况说明 我是原65053部队自主择业干部,2017年3月转业。2020年年底接到电话说前段时间,上级审计时发现2017年自主择业的干部的多发了一部分转业费,现在让我把多的转业费归还到部队的帐上。连我算上一共38人,还说有好多人都归还了,如果不归还就会被告上法院,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因为我在转业前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就一直没有按他的说法归还转业费。2021年5月18日接到甘井子区法院的传唤,在法院调节员的调节下,与部队二名干事和律师的协调的结果是:15日内,由现基地党委出面,先解决这38人在转业前提出的诉求,然后不用法院判决,大家集体把钱返回去。可是时至今日,部队党委根本不解决问题,懒政,不作为,无人解决,目的是想把此事扩大化。
8 ]. p9 V. b* o针对基地起诉我们2017年退役费不当得利罪名的答辩状 区人民法院: 我不接受部队给我们强加的“不当得利、拒不退还”的罪名,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有人说过不退还,只因原告有欠发克扣我们应该享受的经费在先!他们不应该只管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对我们多次提出的诉求不管不问,置若罔闻,或新官不理旧账,或推卸责任,做一个没有责任担当的一届班子。作为被告我有七问如下: 一、军队的财务系统是否正确 2017年12月,当时的基地党委及政治部门根据相关法制度文件组织办理2017年度自主择业离队相关手续,基地财务财务部门根据政治部下达命令通知办理年度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离队经费结算和发放工作。财务部门依据当时的财经法规制度利用全军通用的军队财务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提取相关个人的工薪档案数据,系统自动计提计算离队时各项经费(转业费、医疗、保险、住房)。各级财务部门用军财系统,自动依据相关法规制度一步一步计算再审核通过形成基层生活费上报数据,上级财务部门接收下级财务部门审核通过的上报数据,再行审核汇总,按如此程序经过基层——分部——军区——总后财务部审核通过汇总,不存在我们个人有不当得利的情形。至少当时各级财务审计部门不认同这种现象的发生。 二、所谓的红头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原告所提到(2017年7号)文件,被告可以说至今未真正见过红头文件,至于当年基地政治部门财务部门是否接到这个红头文件,以及何时接到的这个文件,我们不清楚,现在的原告你也不一定清楚。如果当时原单位接到了这个文件,但当时的基地党委、政治机关和财务部门为什么都没遵照执行?还有全军统一的军队财务业务管理系统为什么没有及时更新升级,而且从基层一级一级审核上报或接收,直至总后财务部汇总审核都没发现任何问题。时过境迁,我们走后的2019年,原告审计单位仅凭一个文件汇编就认定全算错了,全盘否定了两年前的各级党委政治财务部门所做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工作,以及总后的军队财务业务管理系统的自动结算结果?这种做法的合理性还有待斟酌。 三、过错方在谁,要追谁的责 假使真的错了,责任也不在被告,被告无任何过错,过错全在当时原告方的各级政治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追责也应该先追查各级政治、财务部门,最后才追查到被告。为什么错在各级部门,而追责却只追最底层没有任何责任的我们呢? 四、理解文件精神是否出现偏差 原告单位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以牺牲广大官兵多项福利待遇,不让官兵知晓军委总部给予的广大官兵的福利待遇政策,克扣官兵应享受相关福利。1是军队为保秘要求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配发公务手机,报销合理限额的手机通信费用的福利。2住房保障问题;3职称问题。原告单位对自主择业干部提出的上述应享受福利待遇诉求不闻不问,不予理睬或推三阻四,或口头承诺没有结果,却对自有自主择业政策以来一直都是由系统自动提取计算退役费,突然依据文件汇编对已退役三年的自主择业干部说退役费算多了,请问三年前的原告相关政治、后勤财务部门干什么去了?为什么错了?是真错了还是假错了,是以前错了还是现在错了? 相关的法规制度出台都有历史沿革的,而且应该是相互联系和连贯的,一般是对原有文件的完善和补充,少有对原有文件的彻底否定,有的话文件都有特别注明原有相关文件或制度即行废止。因此,原告提供和依据的2017关于军龄的认定统一为7月31日,并没有明确注明以住文件的相关内容即行废止。那就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自主择业政策,自有这个政策以来,全军自主择业退役干部离队结算都是一个时固定的时间当年12月。部队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办理结算移交地等各类手续都这个时间,军队财务业务管理系统默认的就是这个时间,地方接供的时间就固定的下年1月。有史以来没有改变过。 原告提供的那个汇编通知形成的历史沿革是:针对老政策的转业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由于以往文件规定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正式办理结算离队,而全国各地转业到地方安排工作正式接收时间迟早不一,导致同部队同职级同年度的转业安排工作的干部,由于正式办理结算时间的不同而导致了结算兵龄差一年的现象出现,也直接导至了转业退役经费相差很远。再加之部队和地方工资差别大,也就造成了有一部分转业安排工作的干部,故意拖延离结算时间的现象。军委总部为杜绝这种不正常现象,特行文统一结算时间,这个文件的形成的出发点本不是针对自主择业干部的。文件的形成存在一定的缺隙,就是既没有特别说明包不包含自主择业干部、还有退休干部,也没有特别注明以往文件的军龄计算截止正式办理结算离队时间内容作废。 我们的工资、保险医疗、住房等计算的执行的时间都固定的12月份,唯独这个军龄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7月份,实属不合理,与事实和实际情况也不符。 五、部队此次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部队政治处于2019年给自主择业干部发的正式收缴函,计算也是错误的,军龄工资也都算错了。我们2017年都正常领了一整年的军龄工资,财务人员竟然敢自作主张,违规修改系统自修改的数据,也手工减少1年,按2016年的军龄工资计算,导致我们又要无缘无故多退一至两千元不等。幸亏我们自主择业干部中有从事财务工作25年的懂业务的同志,打电话和写函到部队质问,否则我们又要因原告的工作再次失误而冤枉替原告承担本不应该的损失。 六、理解上级审计方向是否出现偏差而是为了转移视线 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向也不对,不应该把已经退役的退役费作为重点去追审,应把各级党委部门掌管的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存在贪腐行为作为审计的重点,更不应该把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当成形式走过场。试问出了大问题的高级领导,哪个是在离任审计中审出过问题?不都是倒台了后问题都出来了吗?所以审计也不要专挑软的已转业干部下手,俗话说“雷工打豆腐”有啥子意义呢? 七、部队领导对待自主干部的态度是否正确 我们对部队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意见,我们都在部队工作满二十到三十年的老同志,部队政治部门自始至终(包括到法院调解),就派两个兵龄才几年干事和助理来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要退钱,对我们的诉求不管不顾,有很多同志都没接到过任何电话,任何函,神不知鬼不觉就被直接起诉到法院了。我们一辈子都贡献给了部队,离开部队三年多后被以“不当得利,拒不退还”起诉,抹黑了我们几十年的默默奉献,玷污了我们的名声。不管不顾我们合理诉求,我们自主择业干部感受是:在部队被单位“强奸”了N年,离开部队三年后突然反被部队以“强奸罪”告上了法院,受了奇耻之大辱! 自有军队成立以来,只有近几年因全军统一涨工资而出现过给己退役近一年的退役军人补发涨工资的事情,有史以来还没有出现过有部队快四年后再追缴退役军人多发转业经费的事件发生。而且还是以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追缴。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工作方法不妥在先、结算经费一错再错在先、被告有诉求在前,请求法院庭前调解,规劝原告认识到自身多次存在的错误,自行撤诉,由部队单位主要领导出面,在尊重和重视退役老同志合理诉求的前提下,组织自主择业干部庭外共同协商处理。协商结果达不成共识,我们将逐级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直至能解决问题为止。 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 ' b6 @* j, M( c: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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