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大了去了,千万要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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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n( b1 ^7 n4 l; i7 y昨日今日头条一篇名为《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后与某基金会发生劳动争议,某高院明确判决》的文章,爆出发生在今年三月份的一份民事判决结果。事情的起因不再赘述,这份判决结果之目的是想明确: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是否能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离职后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除了对当事人、文章里所提到的自主择业干部李会计的遭遇表示同情外,其实他们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关键的地方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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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两点:第一个标红线的部分,李会计每月从部队(这个硬伤就不说了,希望法官自己回去补课)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它们之间是个什么逻辑关系?某高院是依据公开法律条款的哪一条哪一款,认定自主择业干部有退役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就属于有养老保险的?
首先,自主择业干部领取的退役金,既不是工资薪酬,也不是退休金,更不是养老金。退役金是国家按照一定的给付标准,以资金的形式用来满足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生存需要和抵御生活风险的需要,以及享受经济发展权的一种安全保障手段,属于社会财富、收入、资产的再分配。
其次,自主择业干部没有养老保险,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应该是职工医疗保险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中职工医疗保险那部分钱国家已经帮着交了,而个人每月从退役金里扣的2%作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对这个群体的优待,可以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报销,但是它跟养老保险根本就是两个险种,并且归医保局管,而养老保险是归人社部门管的。所以,某高院是如何根据自主择业干部现有医疗保险,推断出他们属于享有养老保险这个结论的?逻辑不通嘛!
谨慎起见,笔者怀疑法律文书应该不会这么不严谨,于是专门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寻找相关判决书,可惜没有查到。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此为终审判决。就是说,除了当事人李会计不能再继续上诉外,很可能此案的判决结果亦会对其他类似案例具有示范和样本作用。不得不说,某高院这个“自主择业领取退役金并享受医疗保险的,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断案结论,很可能会对后续此类人员的保障定性具有影响。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现在的自主择业群体,包括马上到来的逐月领取退役金群体,他们同样都是“领取退役金并享受医疗保险的”,如果同样都属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意味着等于宣布:一、退役金等于养老金;二、这些人无法再去缴纳一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退役金等于退休金养老金?等于提高了这些人的身份,但谁给你的权力?另外,除了仍在外面就业创业的自主择业干部,根据基本已经可以确定的消息,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人员,将来是必须要到社会上再去打一份工,交一份社保,以弥补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役金只保留极少一部分所造成的收入锐减的。如果按照某高院这个判决的说法,逐月领取退役金相当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将无法再交纳另外一份包括养老保险的社保了,也就是说干再多也没用,这不是跟国家推出逐月领取退役金、鼓励就业创业的方针背道而驰了吗?这不就是等于,剥夺了自主择业和逐月群体就业创业的权利与义务了吗?
对这个案例的判决过程,我们可以理解为,某高院的观点是自主择业干部已经是退休干部了,所以不能再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不然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再交一份社保。但即使算作劳动关系,也只是交两次医保、或者是先停一个回头再恢复的问题,并不存在交两次养老保险的情况。笼统地把自主择业干部判定为退休干部,拥有退役金和医疗保险就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了,这个结论是否有点儿草率?国家的哪条法律法规、中央的哪个文件,规定说自主择业干部相当于退休干部、退役金相当于退休金了?自主择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它跟养老保险也不是一回事啊!
国家对于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其实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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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自主择业干部就业也是应该、可以交纳一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保的,只有依法缴纳之后才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认定自主择业等于退休,那有的保险也不用再交了啊!
为此,我们希望某高院能对这个已经终审的案例予以重视,因为这个判决结果具有示范意义,会普遍性地造成相关人群的利益受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应该及时发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至少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还没有**,可以在其中对容易引起误解的部分先行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广大的自主择业干部和未来的逐月群体,也建议大家关注这个案例并对其可能引发的后续影响保持关切,毕竟事关切身利益而且是更大的利益,要比什么“打卡”操作有价值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