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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8 1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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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公职人员全面纳入社会保险格式化的情势下,楼主这种简单地按照原工资打折的想法,是不会这么做的。
/ B- f, P* n4 i2 K 孤立于财政之外的社保基金,在迁就国有企业欠账、农村土地欠账的推动下,无可奈何地通过一系列因果的传递,必须将所有公职人员统一纳入到帐户化的基金支付盘子中。这个过程,目前看,是不可逆的。4 I$ x5 o; x! V* q
由此,未来的退休人员待遇,将统一体现自个人各个工作阶段的社保帐户的积累数额。这个过程已经开始,地方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二种算法取其一”的时点,正在姗姗而来。" I! F4 [9 Y$ f
逐月人员,实质在退休后,也会这么计帐支付。
7 P) n# G1 i4 W- z4 _; | 因此,对于逐月待遇的讨论,应当秉持退休前后二个阶段的支付逻辑,才是现实的。3 K, N: J' _7 C: g+ L
在退休前,退役军官的逐月待遇,应当具有替代转业待遇的对偿因素,这方面应当站在军队、军官和社会文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改革的目标效果来说话,而不能片面地站在一般性的社会劳动者管理的立场上来说话。客观上,这种对偿确实是要花大代价的。这也怪不得谁,本来转业就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性的制度安排,你非要去变,那有什么办法?
- ?5 \* M% D, q M 在退休后,采取逐月方式退役的军官,其退休待遇的计发,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基于服役期间的所缴及视同所缴的帐户余额,加上退役后退休前工作所缴之和,经过一系列公式计算所得。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军官退役后退休前,由于同维度市场竞争力不足,实际闲散于家的是大多数,其间,它的社保实际是中断的。那么这一部分,要不要视其履历性的年功,作出调节性补偿?如果不作补偿,其退休待遇的断崖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补偿,调节性的幅度多少又是适宜的,这就有一个对标当地退休公职人员的问题。# f( m; q; U/ G8 s! _9 V
至于退役士兵的逐月问题,目前综合地方就业市场看,实有鼓励性的效果,姑且不论。4 x2 W9 `2 s: N. Z: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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