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人调发(1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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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退役部门作为当地政府(接受方)的组织者和移交地方军队退休人员的管理者,应当主动承担起协调职责。理想状态应当先“破题”,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那个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原来有一个退役士兵和军队退休人员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出具请示,并请其批转各相关部门(教育、人社、编制)落实。从效果看,小组中党委系统的领导批示比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有用,具体您看一下这个小组的成员构成就清楚了。 / w, C" ^) L5 D& | 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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