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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5 1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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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aoyanll 于 2022-7-15 23:27 编辑
你这个答复,非常像退役部门个别人的说法,答复是完全荒谬的。可见并不是偶然现象。
但大家仔细看条文,
1. 哪一句话说了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官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医保?
2.“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这是一句完整的句子,若像你的说法,应该是“经过退役部门批准的……”,才能如你一样解释。显然,这句话的主语并无限制。
3.“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如何被您 限缩解释为““个人身体和家庭困难二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身心状况、家庭困难等,只是列举其中两种原因A 原因B,而不是仅仅这两种原因,更不是A+B。 此外,身心状况,显然还包括个人心理状况,怎么变成了个人身体?
4. 条文明确规定,个人资金账户要转到地方医保账户,怎么转? 一句话扔给你自己去按灵活就业人员办,就没事了?
5.反推,如果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也是全部按灵活就业人员处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待遇上和退役士官有何区别?和少数犯错误的复员干部,有何区别?
这个答复:
1.无视法律条文明确的规定,对退役部门、社保医保部门在医保资金转接的法律义务,避而不谈。
2.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的医保待遇,无视条文规定,混同与士官和复员干部。
3.推脱退役部门在逐月人员未就业期间,本应承担的单位缴纳部分的托底责任。
4.自赋权力:将“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限缩为必须是“个人身体和家庭困难二个条件要同时满足,身体有病的也未必能达到家庭困难的标准“???且必须要退役部门批准,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这解释显然中学语文没有学好,不清楚“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 意思是”“个人身体和家庭困难二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请问,“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这句话,难道不是在说明逐月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就业,怎么解决单位缴纳的问题,就是由退役部门履行托底法律义务。该条哪几个字表达了赋予退役部门审批权限,可以审批少数人享受职工医保?
如若和这些人的解释一样,
条文应这样规定:“逐月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医保。逐月人员退役后因个人身体、家庭为贫困户的原因无法就业的,经退役部门审批,可以纳入职工医保,享受公务员待遇。”
可以想象,这样的规定是荒谬的,也是根本不存在的。部队退役人员身体不好(而且没有明确标准)并且家庭困难(无任何标准依据),就可以享受特殊的公务员医保;其他干部就不享受??
医保问题影响终身,基层退役部门享有这么大的权力,能自己规定条件,决定哪个人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这样限缩解释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法律不仅仅是管理百姓的,也是限制政府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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