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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一2006年工改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1993年,军队与地方同时进了工资改革。国务院国发[ 1995 ] 19号文件规定,安置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能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4个档次,超过4个档次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所在部队的职务和工龄,按照机关同等人员水平确定,操作上可直接用职务、工作年限对照1993年工改的级别确定表确定。 二2006年工改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1 2006年度及以后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行政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对军队行政干部转业后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2 2006年度及以后分配到机关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对军队技术干部转业后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对应关系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军队专业技术等级与地方职务层次对应关系按下表执行。 专业技术等级 | | 四级 | | 五级 | | 六级 | | 七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 七级 | | 八级 | | 九级 | | 十级 | | 十一级 | | 十二级 | | 十三级 | | 十四级 | |
注:本表仅适用于确定工资标准,不涉及职务(岗位)确定问题。 3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生活性补贴按照军队职务等级对应地方职务的标准执行,工作性津贴按照地方实际担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的计算,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5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工资档次(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 三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政策的主要变化1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时取消了最多不能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4个档次,根据其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 2006年度及以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行政干部,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3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4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 o y- T* y$ C/ c; Y9 X; D 企业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国发[ 1995 ] 19号和浙人薪[ 1995 ] 133号文件,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2005年度批准转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由企业自主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项补贴)。 ( e! Z6 n) \. m. q' m& h
退休待遇1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 2 省或中央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0%; 3 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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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战友“Jasper”咨询的“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后不增加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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