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一,这是落实3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J: G5 r+ L9 ~- F) O& T 3号文件40条只说根据移交地方退休人员调整生活费的情况而相应调整,没具体说自主按照什么比例调整!0 I* X# j: Z2 J: O
把3号文件38,39条,40条结合起来看,再根据每年新自主人员按照38条原则确定起点,新老循环保证老自主也按照现役相应项目乘以个人比例。根据这个规则计算出来的结果如下:; `4 u |; [: T; g
1、按照现役绝对增加额乘以个人比例后大于100%退休生活补贴增加额来看,不应该在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乘以个人比例了!+ n1 u! B6 H' ]9 n9 ~
假如还有新自主,按照正团现役军人职业津贴+军事职务津贴涨幅892,新自主正团892*个人比例>正团退休生活补贴增加额700,这样存在新自主正团增加额已经高于老自主正团,假如老自主还在700基础上再乘以个人比例,是不是更少了?!( ?) T2 Y2 E b" i. w
2.按照现役相关津补贴乘以大约80%的结果约等于100%退休生活补贴来看,也不应该在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乘以个人比例了!
' `- V1 i) l: v, w7 ?! r) ?6 C' _ 根据现在退休人员的100%生活补贴数额大约等于现役(军人职业津贴+军事职务津贴)*80%左右的事实,所以也不应该在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乘以个人比例了!
# C, d! P/ Q( m 根据以上俩个实际数据的计算结果,根据3号文件38,39,40条规定,自主择业人员按照退休生活补贴100%的比例发放是合情合理的。
. N' z# e4 F7 d. a 第二,这是落实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要求。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100%发放,不乘以个人比例。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