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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退役金于法无据,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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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 \* i1 }, s7 C$ y! d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十五)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 G7 a5 v8 j& @. N( ^6 Q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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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t5 m3 \' t0 b, L4 R) Y: m不难看出,军队文职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关,也不是人民团队,更不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后,停发退役金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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