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3-8-29 12: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 e" ` ^5 r i K& ^0 W9 l/ x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很好理解。 2015年后财xx号文针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对部队退役人员的社保衔接作出明确的规定,除了军队退休人员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其余的都要结算服役期间的社保费用并移交安置地社保部门,后来还增加了职业年金的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在文件里专门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录用为财政拨款的正式人员并停发退役金后,其部队服役期间的社保结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即重新核算并申报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例如今年各军种从未满45岁的逐月人员和自主择业干部中录用文职,假如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录用后,其以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社保费用将被核算并由专项资金予以划拨移交给所在地社保部门。
, R" I; k- F0 |" O2 a 那么假如新军退2024年后入社保,在流程方面没有技术问题,只需将服役期间的社保费用以及职业年金结算并移交安置地社保部门即可,但需要明确的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终结于2020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3号文件精神其政治和经济待遇挂钩的是政策存续期间的移交地方的同级别军队退休干部和同级别地方退休公务员,这样问题就很明了,即使新军退2024年后入社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3号文件精神依然是与2024年以前移交地方的同级别军队退休干部相挂钩,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2024年以后的新军退挂钩,无论从政策上,还是从起码的逻辑道理理解上都是说不通的,最起码以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保费用问题怎么**,标准怎么定,而且还有很多人,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在退役后压根就没有参保,各种情况很复杂,而且之前又有文件明确自主干部不结算移交社保,所以这不是顺便计算个数字就能解决的,不是哪个部门能够承担的问题,毕竟从根本上已违背了自主军转干部选择这种退役方式所依据的政策精神。
. L0 H: [1 q( ?8 O$ f$ n3 [/ |5 H1 w 再综合层主所言,那个聊天记录根本没有自主那一段,所以可以印证这是别有用心添加的,因为如果真是那样的没有政治诚信的话,那就是改朝换代的节奏。
6 T8 w2 J6 W# W0 U% z; E$ e6 N. ~, C* A! [
0 J- ^0 l; U; e/ _" |9 u7 H" g
# |' F! ]* E& y3 B, F) u6 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