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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公致残8级线衣,我评完残后了解到中发2001第19条第四款“有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我的配偶刚再次毕业,面临考编招聘,想找个合适的城市工作,因为她之前有一定的工作学习经历、职称奖励,部分单位已经抛来橄榄枝。目前**目标地市的(非驻地非户籍省份)退局,能否在成功考编或招聘+落户后(婚后),让我凭借因公致残这条,随配偶常住地安置,各退局(包括省局)给的回答都不太确定,都说是只能看审档结果。这样模棱两可的回答,令我们很是犹豫是否要放弃很多心仪工作 求助怎么解读这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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