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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公寓住房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第二十八条 “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腾退原家庭公寓: ①军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城市重新分配家庭公寓的: ②军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城市购买军队安置类住房或者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地方性房的; ③军人易地任职后家属随迁,在现任职单位已落实住房特遇的: ④军人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公寓住房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第二十八条 “军人因调整任职,原单身公寓与现任职单位不在同一城市或者住房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腾退原单身公寓;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腾退单身公寓。” ★(三)《军队公寓住房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时租住原家庭公寓: 1、本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城市未购买住房。未租住地方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2、本人在地方未享受住房补贴等类型的住房货币待遇。” ★(四)《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军队住房政策制度的通知》(军政【2023】362号)附件3第31条“在地方享受住房福利待遇,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在住房方面给予的货币补贴资助,通常分次或者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一般称为住房补贴,有的地区和单位也称为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偿、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津贴、住房补助金、住房货币分配,以及以工龄补贴名义发放的住房货币待遇等。 6 B$ n, c, q+ `( P. S) ~4 r+ h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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