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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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