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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抚对象,一方面在经济上可享受国家抚恤和优待;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自尊自爱,珍惜荣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是每个优抚对象应当具备的品格。极个别对象不注意思想上进,做出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依法中止、冻结或取消其抚恤优待是完全必要的。
01
伤残战友咨询
丁某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某军名下有财产。20XX年X月X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丁某军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034**c6@wx.tenpay.com内存款151037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4929.74元);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丁某军名下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6账户内存款141027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42.84元)。
现战友请求:
一、解除丁某军在XX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62**5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丁某军名下微信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丁某军的残疾军人卡(XX省农村信用联合社62**56)和微信账户。丁某军因公十级残疾军人,患有糖尿病和脑梗,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就靠政府补贴来生活。现在法院冻结了我的军人补贴账户和微信账户,使我生活更加艰难。所以提出申请,请法院予以解封,如何解决。
经了解,丁某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
丁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丁某军作案用点钞机一台、计算器一个、铁质宣传牌一块予以没收。
丁某军非法所得代办费13775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XXX集团退缴的现金2000000元、丁某军退缴的现金686955.42元发还存款人XXX、XXX等70余人。
丁某军退缴的现金8973元抵交其所判处的罚金。
02
条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①》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注:由此可知,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性质为个人财产。抚恤金发放到个人账户时即成为个人财产,属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注:被执行人丁某军未履行生交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收入,但应当保留其必需的生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现行有效,若执行标的超出生活必需部分,法院可对超额部分采取执行措施。指出,军人伤残抚恤金“可以强制执行,但需保留生活必需部分”。
【例如:山西运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0,超出部分额度为2000元,那这部分额度是可以冻结和强制执行】
03
相关案例
军人伤残抚恤金原则上不得被冻结和强制执行,但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部分;死亡抚恤金因具有人身专属性且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法律明确禁止执行生活必需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现行有效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伤残抚恤金属于保障基本生活的专项费用,应参照该规定予以保护。
司法实践对伤残抚恤金的保护
在【(2018)辽宁】案中,法院认为冻结的伤残军人优抚金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类款项”,明确不得执行。类似地,【(2018)河北】案指出,伤残抚恤金系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补助,属于个人财产且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被执行人不得强制执行。
04
优抚君个人观点
丁某军的月收入不足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就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是抚恤金,故冻结不当,应予撤销。
丁某军微信账户中的款项可作为资金流通使用,属于丁某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法院冻结并无不当,丁某军请求解除,应当不予支持。
伤残抚恤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但需要保留伤残军人生活必须费用,伤残军人抚恤金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别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偿。
伤残军人抚恤补助金虽然专属于伤残军人本人,但同时也是伤残军人的合法收入,且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伤残军人抚恤金不得执行的明确规定。在执行伤残抚恤金时,必须保留伤残军人生活必需部分,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伤残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视,确保他们在享受抚恤金的同时,基本生活不会受到影响。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表明,虽然伤残抚恤金可以被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执行与保障伤残军人生活需求之间的关系。
综合,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被冻结和强制执行需结合当事人自身情况,予以保留部分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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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相关科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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