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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孙某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2021年3月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工程监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其缴纳医保。2022年5月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2年3月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驳回后,孙某起诉。法院终审认定其与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支付工资4565.22元及二倍工资差额58855.22元。
【裁判要旨】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依法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身份特殊(如领取退役金)为由抗辩劳动关系成立的,不予支持。建立用工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争议焦点】 1. 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及二倍工资是否应支付? 【裁判意见】 本案中,孙某虽领取退役金,但未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第3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7条,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装饰公司主张孙某不具主体资格并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关于二倍工资问题,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某装饰公司既未提供工资清单及考勤记录,又未能证明未签合同系孙某过错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简要分析】 该案明确了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法律对退役军人就业权益的保护与普通劳动者平等保护原则相衔接,只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领取退役金或自身对身份的认知偏差为由规避法定义务。 同时,判决强调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的合规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制度具有惩罚性,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本案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合同且无法举证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不利后果,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3-07-2-490-004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8日) 8 @" H1 h0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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