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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蒋119 于 2026-4-15 17:15 编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指出军休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很多人就以此为依据认为军休子女教育教待必须按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但在实践中却无法落实。从逻辑上说,这个观点法理上没有问题,但我们国家的政策通常要相应制定中央政府部门的执行文件,地方根据中央政府文件具体制地各省市执行文件才能最终落实。总政治部与教育部就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问题专门有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优待对象主要是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并没有提及军退,各地教育部门均以这份文件为准制定当地相关政策,所以不能怪地方教育部门没有给优待,问题是军地制订优待文件时未把军休群体纳入优待范围。解决办法:应该反映给总治政(由军休管理部门收集军休的意见提交给军队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军地政策执行文件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1条,把军休子女教育优待列入。
参考文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最新修订】(2024)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政联〔201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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