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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 B+ |% h- g4 z; Q" F
日期:2015-08-31 浏览次数:117 来源:市民政局 视力保护色:
; Y7 s' U5 N. G: p7 v. ? 第一章 总则
" Z1 ?( _/ `3 Z3 v: j) A+ i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m) x! l$ Q" g5 ~1 c6 P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维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力求简便快捷。
& w3 N+ {0 h+ h2 w- K 第三条 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下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内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接工作的协调事宜。1 @( F/ k) {- l6 v q% S
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安置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X1 {2 ]9 ~4 r$ z# ~" r
第二章 安置计划0 z' W% `# ]& x( D8 I- q4 l* y
第五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年度安置去向审定的范围和人数,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等移交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住房落实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0 v c+ n: y! t& l' G
第六条 安置去向审定工作按照军队审定、地方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组织承办。: f& h' ?8 r3 m& ~
第七条 年度安置去向审核工作在第一季度进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组织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经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审定人员数据库,同军级(含独立师级)单位单位干部部门负责审核,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
$ p% d3 Q& T: c+ p1 c$ T 第八条 部队各级干部部门在汇总、上报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审定人数、名单时,应当抄送同级财务和基建营房部门,由其分别组织审核住房补贴和审批住房保障方式。 e7 G$ A- D- }( }& }
第九条 民政部和总政治部依据军区级单位上报的安置去向审核情况,下达年度安置去向审定通知。
: R) e1 J" _0 a6 o7 | 第十条 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在向省级政府安置部门送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时,应当提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的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及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A, e! ~" C9 A) i
(一)投靠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
K7 ~" [& v* }5 u (二)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
) L) H# I+ ^$ `4 w5 x; Y (三)因伤病退休的,须提供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意见;+ S# _/ Q* f5 f, {1 O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省会或地级市安置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 {4 l6 h; p6 V3 D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审定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审定日程,与有关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进行审定。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分别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上报安置去向审定人员数据资料。* R% P: e& T5 M) ~9 f
第十二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汇总、核实安置去向审定人数,编制年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作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的依据。2 q; f- t1 W5 }! R
第十三条 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审定的人数,统筹规划管理机构,编制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安置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3 J0 _/ M8 x- B" L 第三章 交接准备- x$ }% o' i. Q7 ?. i: i
第十四条 部队在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v# q% s2 e% a
(一)按照年度安置计划要求,落实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物业管理,结算个人住房补贴。* p+ G/ ~! m% ^6 R
(二)整理个人档案,完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入伍登记表(入伍批准书); 2、入党志愿书; 3、干部履历书; 4、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 5、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 6、历次调整工资、离休退休费及有关待遇审批表; 7、立功受奖登记表; 8、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 9、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 10、家属随军审批表; 11、军队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 n0 X% G' q. K2 F/ z5 B
(三)核准个人离休退休费标准。% u0 g r1 L; [9 P0 n. H
(四)核实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
! H+ v& h+ e* y& z( D; J/ Q U (五)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和学习教育,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6 t: Z, T' \ W, X- g8 w4 H" T, w1 i
(六)妥善解决离休退休干部个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1 }5 A* Q" I; t$ j( M 第十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做好以下工作:
7 ?! A( e2 \7 B. _ (一)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2 \0 T( T6 u/ l Q
(二)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年度安置计划,结合当地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或调整服务管理机构,选调或招聘工作人员,配置工作用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7 |6 o7 C9 ] {9 A1 ?! J- p
(三)配合部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 M e3 h( Z& F N% [9 `, U. L
第四章 交接程序
# u5 }" \% @0 F 第十六条 交接工作按照年度安置计划执行,每年办理交接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月至10月。) e; H/ ]! N1 x5 j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对具备接收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时通知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与军区单位干部部门组织交接。3 b( O: w3 f7 h7 }
第十七条 交接手续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承办。在移交部队、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共同协商之后,采取集中办理与个别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F" U# [$ U0 g. X/ m$ X$ l 集中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共同商定。* X: k' k2 v0 l, G$ p
个别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由所在部队干部部门与接收地安置部门联系确定。
3 B- `2 F3 G {$ h8 c% Q- t 第十八条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
/ F; S# n+ S9 a+ N (一) 安置介绍信;
& M I; R. m; C) o (二) 个人档案材料;- h( Y/ U; B* X) s- E
(三) 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3 H' L, g5 c( s
(四) 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
; r& m i' Y8 [ (五) 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1 S4 q+ z% V3 C7 j. P0 z% C' G
第十九条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当提供下列经费: W. P$ r# i( S9 m6 \$ v9 m8 m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当年剩余月份的离休费或退休费; , H7 [7 Q1 w0 Q1 u; `7 a8 I
(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有关公务事业费。
+ k3 l2 l. |+ m8 ? j2 Q& U+ N 第二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照总后勤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执行。' }3 _$ h+ D1 {; E( Z, x
第二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办理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离休退休干部办理医疗、落户手续。
- k/ A6 y# F- C3 R 第二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办理移交手续前,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欢送。集中移交的可邀请当地政府安置部门负责人参加。9 u8 b1 U* `# u( d: m$ N/ E' S
第二十三条 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应当对新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组织欢迎活动。
3 b) P2 d" h) U) ~6 U6 V 第二十四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由所在部队商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后进行移交。: ^& z. H4 h: S/ N" E( A- M
第二十五条 年度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和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交接的人员数据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回执单逐级汇总后,由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12月1日前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
" A$ k- l( y3 b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12月底前将年度安置交接工作情况分别以书面形式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未完成年度交接任务的,应当说明原因,明确交接时限。 民政部、总政治部对年度交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3 H8 r, p1 }' u5 C
第五章 附 则: X' R9 @ b8 }5 H8 ^8 D; r% m
第二十七条 退休士官的安置交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4 v) ^- `& a9 K- p W+ E
第二十八条 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4 |% s& Z$ D8 h% @3 x$ X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解释。* u" v2 ~4 ~1 {. A1 k: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Q6 u: e$ `% j8 q/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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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W6 Q5 T1 V: P0 Z! i* F4 ?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8 S' z1 p. H& M* ~6 [. I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改革,着力拓展服务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军休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休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既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其核心内容是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保障。只有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得到广大军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全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军休干部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迫切需要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军地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创新服务内容,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的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满足军休干部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经费保障,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顺畅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军休干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经费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同时,要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健全督查奖惩机制,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军休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评定机制,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四)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内成立的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和各类兴趣小组,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严格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党委(支部)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先进军休工作者、先进军休干部”和“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的创建评比活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手续转接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凭上级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军休干部接收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保险、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军休干部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建立规范的档案室,设立专业档案员,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三、政治待遇 (十三)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坚持开展党组织生活,教育和引导广大军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十四)在军休安置部门帮助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社会优待。 (十五)根据当地政府安排,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十六)主动听取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部队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十七)认真传达贯彻调整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及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十八)对军休干部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十九)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重点服务对象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十)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五、医疗** (二十一)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二十三)按照规定申报和发放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二十四)定期组织医疗**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健康养生。 (二十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化活动 (二十六)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为军休干部开展文化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军休干部身体健康状况,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军休干部乐于参与的文化活动。 (二十九)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七、队伍建设 (三十)根据接收军休干部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申请用人计划。 (三十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评奖惩。 (三十二)制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学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三十三)加强军休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情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细致、耐心、周到的服务。 八、楼院建设 (三十四)科学制定楼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楼院和附属设施安全实用、功能齐全。 (三十五)按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标准,设置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等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十六)按照和谐舒适、整洁美观的原则,做好楼院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三十七)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九、财务资产 (三十八)加强军休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三十九)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十)严格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做好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安全管理 (四十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四十二)生活用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岗位人员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十三)院区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器械管理责任到人,工作场所正规有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3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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