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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分享] 《劳动合同法》被指弱化企业权益 多项争议内容有望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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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9: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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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就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的一些争议,向全国人大提出,下一步将就此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争议一:无固定期合同签订过于容易?1 `. w" [3 P2 @# I, Y8 R4 M6 `"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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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一直有争议。人社部指出这类合同的相关规定内容确实存在争议,而且或许有就此进一步修法的可能,而此表态也经由表决通过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三大种类之一就包括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中还进一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在上述规定披露至今,持续不断有企业公开表露出为难的情绪,认为这项政策为企业充分行使用工选择权带来的一定的不便。在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多位代表还提交了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其中就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有律师分析称,对于现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争议最大的部分莫过于签订条件中的最后一条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意味着大量企业职工在工作两三年后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内容明显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更稳定的工作而设定的,但是却有剥夺企业合理用工选择权利的嫌疑,有对劳动者过度保护的倾向。而且,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叠加这项处罚措施,企业承担的负担确实过重了。争议二:企业主动解除合同门槛过高?0 H* X1 k  Z" ~& M- R0 {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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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企业权益的还有《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却需要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形。对此,不少企业负责人都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门槛”过高,几乎所有法定条件都是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轻微违反规定、犯小错,即使屡次出现,企业都很难主动开除员工,如果开除就需要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争议三:未签合同处罚过于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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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5 o! ^5 U) p2 Q9 A# K8 r还有多位法律专家透露,近年来,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内容还包括《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一项相对‘沉重’的代价,最高支付金额可高达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政策出台后,各地开始有消息称,当地出现了劳动者钻空子“碰瓷”企业的情况。有媒体曾报道,安徽曾有涉嫌“职业维权”的劳动者,一人连续状告了5家企业,而原告在各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基本只有半年左右,最短的一次只有3个月。企业在诉讼中称,原告劳动者借口生病、家里有事等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将单位人事档案中的劳动合同进行藏匿、损毁,然后要求二倍工资。“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受处罚是不会被考虑是否有过错的,司法渠道一般也将举证责任交给单位,但单位却往往无法证明是劳动者的责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而未签订合同。因此,这项处罚引发恶意维权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发表于 2016-11-11 21: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执行劳动法,当然对员工有利。但是如果所以的企业都按劳动法来,民营企业至少要垮掉三分之二,到时无业可从的劳动者会比比皆是,税收也会下降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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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五常说这部劳动法是恶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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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完全是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6-11-1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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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2: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近做劳动争议案子,如果按我的思路,依法有据,估计公司会垮掉{:3_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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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掉也是正常的!!!!!!!!!!  发表于 2016-11-1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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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3: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者违约的成本很低,有的员工接受了培训之后,自认为身价高了,马上就要求单位提高工资,否则就辞职,使得用人单位不愿意花钱对员工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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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增**资是正当的权利,你说的情况是极少数!!!!!!  发表于 2016-11-1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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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5: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约定和对企业约定内容在现实很难实现,往往员工趋于弱势,有的企业不给交保险,员工上班出现伤情只负责医疗费,没有工资或其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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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  发表于 2016-11-1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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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6: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企业与员工签合同,员工的原因未签,企业居然无证据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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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共 产 党执政究竟是站在劳方还是资方!烈 士的献血白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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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1: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南地北自主人 于 2016-11-12 21:33 编辑 8 O: o) V* e' }8 g" k

+ @( [% G; F, U* h法无善恶,随时而变,关键在执行# a  j, l: h& t: t
本无强势,也无弱势,需有法可依
- f" M8 B" k# b1 X( o/ a' s, X& W不要搞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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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1: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你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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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2 2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支持!更多精彩内容和法律知识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退役军人律师晚点名》,王律师为你解答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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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07:30:3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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