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 T3 }6 U0 g. t! c! `本案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军转干部不服人社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依法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律师认为,本裁定与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并列出了以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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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据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之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之四:《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只有以下事项,法院才可不予受理 事项之一: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事项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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