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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看宣讲,似乎是有道理的:+ ?! ^' W2 p+ F9 u1 D. `
二是关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调整问题。此次调整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调整后,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主要的考虑,一是符合退役金政策精神。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而相应调整。这次调整中,包括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在内的各项调整项目和基数标准均与军休干部一致,符合随退休费“相应调整”的规定和一贯做法。值得强调的是,“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应注意区分。二是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项目归并调整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个人计发比例挂钩,使退役金待遇水平与服役经历联系更加紧密。服役时间长、国防贡献大的个人计发比例高,退役金水平也相应更高。调整后的计发结构更有利于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现役干部长期服役、多做贡献。部分军龄长、立功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计发比例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待遇与一致的原则。三是保持群体间关系平衡。军休干部退役费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是全额计发;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是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这两项待遇的计发办法本身不同。考虑到军队退役退休干部是在军队服役“一辈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时间相对短一些,调整后应保持一定差别。因此,退役金参照退休费调整办法归并和提高标准后,继续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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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 p. ]) N, \8 H) N认真看看宣讲,似乎是有道理的。只是有一点不说的不是太准确,就是退休干部并不都是军队服役了“一辈子”,有少数的服役时间是少于自主人的20年的,要不要相应地乘比例呢?: {' q* Z/ U: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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