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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mnh8181 于 2020-4-25 12:33 编辑 7 E0 s' z0 p+ q @4 P)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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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调整后,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主要的考虑, 一是符合退役金政策精神。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而相应调整。这次调整中,包括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在内的各项调整项目和基数标准均与军休干部一致,符合随退休费“相应调整”的规定和一贯做法。值得强调的是,“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应注意区分。(驳:“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这一点自主干部是理解的,没有要求等额调整,只是要求按“三号文件”精神执行。该文件的基本精神是现役的80%(系数)。国转联【2012】2号文,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该文**的原因是2012年退役金结构改革把生活性补贴的标准在现役的基础上打了七折左右,所以不再另行系数。现在有人说那是临时性文件,只针对当年,那么我们自主同样有理由要求,重新核定各种津贴的标准,按现役标准确定,那也就可以系数。现在,已经把生活性补贴的标准按七折左右确定过了,又要另行系数,岂不是折上折了?退役时,广大自主人员响应国家号召,在服从国家大局上不打折,现在生活待遇问题上搞打折又打折,岂不是让自主人寒心,严重影响后续自主政策的执行?) 二是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项目归并调整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个人计发比例挂钩,使退役金待遇水平与服役经历联系更加紧密。服役时间长、国防贡献大的个人计发比例高,退役金水平也相应更高。调整后的计发结构更有利于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现役干部长期服役、多做贡献。部分军龄长、立功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计发比例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待遇与一致的原则。(驳:原有的系数已经体现了自主与现役的差别,况且差别还有:41%的房补、12%的公积金、第13个月工资等,不需再额外拉大差距。原有差距是退役时选择自主安置的基础,如果这个差距被不断拉大,就会改变转业安置时“计划分配”和“自主”的选择。) 三是保持群体间关系平衡。军休干部退役费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是全额计发;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是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这两项待遇的计发办法本身不同。(驳:这两项津贴,不管什么计发办法,只要标准按现役的确定,就可以系数,如果按现役的标准打了七折左右确定,就坚决反对再乘系数)。考虑到军队退役退休干部是在军队服役“一辈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时间相对短一些,调整后应保持一定差别。因此,退役金参照退休费调整办法归并和提高标准后,继续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驳:自主与同等级别军队退休干部相比,原有待遇差别已经不小:首先军退有标准的住房保障,这是巨大的差距;其二是基本系数低于5%以上;其三,国家对军退有完善的服务机构,以及各种保障的投入;其四,军退多出通信、书报、节日、护理等多种补贴,还有免费的医疗。这些都是自主们无法比及的。为什么还要额外拉大自主与退休的差距?29年的自主和30年的退休真的需要那么大的差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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