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6-22 23: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草案的建议和意见:; }" p2 G9 B0 s# ~
一、建议对退役军人发[2020]21号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予以纠处。8 z. u. p* U6 o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的师、团、营军官构成的特殊人才方阵,约30万。根据形势发展,如确需对退役金的构成及计发比例办法做调整,建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
9 U$ @) i4 i- g% G2 t) i+ e0 e 三、国家的自主择业既定国策〔2001〕3号、〔2016〕13号等中央政策文件,在此草案中未有体现和明确,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明晰并固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身份和相关待遇,并在该法附则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按既定的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0 A; O C: I$ Q9 x1 j+ N, }
四、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退役军人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官(兵)相关待遇的处罚规定,应遵照以往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执行,而绝不是草案所称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标准执行& f, w- W- q) c% q) S" L/ b
五、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有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而不是仅以上级制止、处分来替代违法违规,从制度法规上切实保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 x B; y8 j! c/ [! x; R 六、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服务保障性”的法律,而绝不是“管制处罚性”的法律。此草案“保障和服务”没有体现退役军人生存和尊崇,保障什么框架太虚、怎样服务没有实质,更多的是虚化的优惠优待,有糊鬼子的意味;反之,对“管制处罚”规定非常详细,草案内容本末倒置,荒唐,应改名叫退役军人管制处罚法。
d( P- ~: O7 V: u" q七、应让退保部说明什么是保障法?保障的对象是谁?保障的内容是什么?保障的措施是什么?保障的要求是什么?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保障达不到标准怎么办?保障内容落实不到位怎么办?保障者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谁对保障效果和保障执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我觉得这些才应该是保障法应该写清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