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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保障法的修改意见如下,请广大战友批评指正和修改: 第三章 退役安置, J( \( g) r1 s0 e
第十八条 中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此地国家有关规定也要具体规定出来,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不能随意更改以前已经执行的政策规定,对本法实施前的人员应该执行以前原有的政策规定,不经党中央和超过三分之二退役军人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退役金的发放原则、办法、结构和标准。本法只对本法正式实施以后的人员有约束力。
$ C5 t' Q" B& o第四十四条 改为 结合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必须给予退役军人全国统一的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的优待。
0 Q2 F- h7 z/ u5 r! i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 惠。
) C J& W @, _3 }# Y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具体办法由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实行。
$ a! L, m W2 G- |第四章 教育培训) R3 @' K! y R" p0 z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 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军人在部队期间取得(包括部队评审和参加地方资格职称考试取得)的职称和技能证书,军人退役后地方都应予以承认,都要纳入地方相关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 Y% m0 M' `5 J( c2 b" \* M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在军人退役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实习单位,并提供相应的实习费用。
5 M* O9 Q/ v f. _- Z' Q. [第七章 褒 扬
0 t; d+ m" V+ a# b/ ]4 f7 s第五十九条 全国按区域建立国家退役军人公墓,退役军人死亡后,征得本人同意的,都可以安葬在国家军人公墓内。6 {9 _, |5 |2 A |. w2 S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 F$ Q* q: B7 u5 z8 I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5 C7 D( U% V! O2 E& c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X2 R3 Q" g6 C+ P: V2 f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 告的有关机关必须是国家司法部门或机关,受理检举、控 告的有关国家司法部门或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 告人。
# \9 l, x7 P1 \ v, }第九章 法律责任9 N% U. `0 f/ l# s" c$ d
增加 六十七条 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因错误决策或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人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4 W3 R. r# q0 {5 i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 O) j4 F! L* {7 l" |5 ~7 Z' |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以上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4 x( u4 h8 W3 t2 Y6 v* v" m取消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应有公安机关和法院来执行和判决,退役军人事务部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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