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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月无双

[自主生活]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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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33:2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的有没有律师列出几条关键性的建议岀来,我都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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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蒲万锐  感谢!表达了我的心声
( g5 s9 d1 s* j小提议:①每个问题的修改建议换行独立成段
  I+ a, s  C6 l5 O) v②30万自主人当初属于转业安置中的自主择业方式,不能被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代表,否则我们的历史渊源就被抹没了5 _$ V1 g0 ^" V" G' l2 T
③退部工作人员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退部一介机构无权凌驾国法之上,管理条例不能凌驾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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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 p) i1 U+ |$ p6 Q

4 d, G6 }; W! [4 V8 c我建议,增加服役津贴,不管是退役士兵,士官,军官,也不论是安置,还是自主,这个服役津贴是一个荣誉象征,在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能体现服役的光荣现实,一旦公民有了这种最起码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也就增加了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国防力量会更加充沛!只有犯了严重错误或者犯法,可以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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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4 U! ~6 a6 @" y2 G$ s/ z
疯了,真地是疯了!还有比退部更疯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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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保障法明确了军转民之后,就是民了,不再是干部,也与军队无关了,这是最重要的切割,并且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对退休人员与其它安置人员作了区分和区别对待,第十八条,对于退休人员的描述是要保障其待遇。大家应从这一点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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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48:2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一位自主择业后当律师的同志向司法部提出裁决退役部21号通知,他对这部保障法有什么建议没有?我们选择关键性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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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310

发表于 2020-6-22 16: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到人大网保障法征求意见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本人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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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已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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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3:0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如何定位?下一步归军退或逐月?该有明确说法!否则,下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时退部就会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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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有位美国法律专家参加中美法律交流,被记者问到“中美法律有什么最大区别?”,他想了一下说“我认为中美法律最大的区别在于立法精神,美国的立法精神是立法是限制权力,中国的立法精神是如何更有效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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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书, I1 R7 ?& w0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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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原则应该是保障、保护、关怀、厚爱、宽厚、仁爱、包容和大度,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法,而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法!所以在措词上应该避免生硬、训诫、说教和生冷,另关于处罚部分已经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用再提及。
3 a# ]. D0 w) j3 L1 S6 E二是对以前政策产生的各类退役军人的衔接不明确,如何做好有效衔接,不能挂空挡,如何确保原政策规定待遇不降低,能够在新的退保法施行后各类退役军人各得其所,都能享受到政策规定待遇保障和尊崇,而不是侮辱、羞辱和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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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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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原则应该是保障、保护、关怀、厚爱、宽厚、仁爱、包容和大度,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法,而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法!所以在措词上应该避免生硬、训诫、说教和生冷,另关于处罚部分已经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用再提及。4 t# A" n, o6 p( h
二是对以前政策产生的各类退役军人的衔接不明确,如何做好有效衔接,不能挂空挡,如何确保原政策规定待遇不降低,能够在新的退保法施行后各类退役军人各得其所,都能享受到政策规定待遇保障和尊崇,而不是侮辱、羞辱和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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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8:4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取消和降低待遇的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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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转联【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惩戒的有关规定我们坚决拥护。其规定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同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国家早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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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k3 M    而据称“草案”中赫然增加了“治安处罚取消或者降低待遇”条款。2 x( S" Z) u: ?#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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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请问依据是什么?是《宪法》的规定?还是参照了《公务员法》或者是参照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G& Q$ i1 Q, w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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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轻重如何界定?3名退役军人一起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常反映诉求工作人员就报警,这算不算治安处罚,这轻重又如何界定?难道我戎马半生军旅换来的退役金就毁于这样的“治安处罚”吗?非要一棍子打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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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请问,身为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退役军人是执行《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是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如果不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其他身份的退役军人岂不是选择性的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这是否公平?若照此规定,受选择性的执行《保障法》的退役军人、特别是自主择业人,岂不成了社会的另类、异类了?他们几乎没有生存空间了!他们不能随便出门,出门不能吵架,任何时候都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治安处罚”,更不用说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了?这法理在哪里?处于什么目的?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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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6:59: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按3号文件我们自主择业的是转业军官,按现在这保障法到底是要把我们归到哪一类,有没有律师的自主择业同志列出建议来,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向人大常委会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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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7: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实施细则加以规范,自主择业干部,在企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的身份都要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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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7: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行逆施,权力的傲慢,本质上就在制造更大的矛盾和社会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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