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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reedom

[政策交流] 大家注意,不要上钩,不要只关注治安处罚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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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1:40:3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网上查查保障的解释跟退部的保障意义完全不一样啊?不知道退部起草的是保障法还是管理办法?首先要让退部说明什么是保障法?保障的对象是谁?保障的内容是什么?保障的措施是什么?保障的要求是什么?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保障达不到标准怎么办?保障内容落实不到位怎么办?保障者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谁对保障效果和保障执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我觉得这些才应该是保障法应该写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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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1:50: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像2020年初全国人民怼《外国人永居条例》(草案)一样,给他怼回去,回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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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02:1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本草案丝毫未提及执行了20年的自主择业政策的善后方案,对现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进行后续的保障和服务以及身份定位,草案应该有明确的说法,不能给军转政策埋下一个无法预期的坑。自主择业制度的诞生,无疑是对原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一种改革尝试,为我国深化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起到了试水的作用。这一政策推行近20年来,共安置退役军官50多万人,极大缓解了政府安置压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着随时间的延伸,自主择业的制度设计、配套规范、落实管理等等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如规范自主择业的法规缺乏顶层规划和系统设计;自主干部身份定位不清;退役金增长机制模糊且不稳定;住房等社会保障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的困扰着广大自主择业干部。除此之外,现有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伍士官等,后续的保障如何延续等,随着军队转业政策的变化,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应该模糊其词,更不应该强制性的推出一个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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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儿女 + 1 问问TB,30万自主人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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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09:0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孙猴亡我军心不死。继工资系数后继续兴风作浪,想自己变法以达目的。感觉他就是郭徐毒瘤,以及薄熙来**的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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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09:4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律师写的,大家可借鉴:# G( h( Y7 Z$ w. x( K& x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继承自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有意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文件(如退役军人部发[2020] 21号通知,明显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办法)进行清查,在责令相关部门整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应充分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和“保障”,是“保障性”的法律,而不应是“处罚性”的法律。但从目前草案的有关信息来看,对“保障和服务”阐述得极为模糊,反而对“处罚”规定得非常详细。显然,草案部分内容本末倒置。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特别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处罚规定,应遵照以往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执行,而非草案所称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标准执行(草案第71条)。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有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以切实保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另,退役军人优待证应当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草案》第71条第2款修改的意见及理由该条款内容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给有关部门随意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建议在《草案》二审时予以修改。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修改理由第一,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第二,按照原有政策,决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意见建议第一,取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内容。统一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第二,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
# S  b) w1 j; U0 l: B% a
, b" K4 X! L. v- A1 }9 V% H这个律师把71条解释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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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法律草案都是带着人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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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3:21:1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草案,保障中的应当、可以、允许、有关之类的模棱两可用语太多,显得诚意不足,保障无力。处罚却出手狠辣,招招致命。服役时受过处分,退役后再处理一回,刑法够不着,治安法来凑,总有一条适合你。保障得隐隐约约,处罚得刀刀见血。保障法,立法之本是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之用,就现行的诸多政策法规给予退役军人的权益都没落实,退部应据此与相关部门力争,追究它们不作为之责,而不是把自己搞成一个权力机关。退役军人违法违规如何处理,国家上有宪法,下有刑法民法及行政法规等完善的法规,用不着退步自己**处理法规。中止取消退役金有公务员相关法规,你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违法呀!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退一步再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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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0:16: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退145部这是要搞事情搞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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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0:27: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一个!你的提醒让我们有所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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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0:29:2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赏不了呢,说我是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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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0: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够不着,治安法来凑,总有一条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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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1:18:0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的坑是根本不提自主择业,以及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增长方式,通篇都没提及,自主到底是归哪一类,个人认为,按照退部的尿性,绝对是归到逐月一类。退部真它马玩阴的啊,等到保障法最后通过,你才发现原来自主就是逐月啊,那就晚了,无力回天了。30万人在那里抓狂,退部一帮人却是尽量笑得不那么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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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1:31:3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提交两条意见,事关每个人的后半生生活,请都去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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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1:48:4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继承自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有意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文件(如退役军人部发[2020] 21号通知,明显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办法)进行清查,在责令相关部门整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应充分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和“保障”,是“保障性”的法律,而不应是“处罚性”的法律。但从目前草案的有关信息来看,对“保障和服务”阐述得极为模糊,反而对“处罚”规定得非常详细。显然,草案部分内容本末倒置。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特别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处罚规定,应遵照以往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执行,而非草案所称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标准执行(草案第71条)。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有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以切实保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另,退役军人优待证应当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草案》第71条第2款修改的意见及理由该条款内容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给有关部门随意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建议在《草案》二审时予以修改。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修改理由第一,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第二,按照原有政策,决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意见建议第一,取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内容。统一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第二,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9 c7 K; ?* z) L6 r) w7 N
我觉得这一段不错,可以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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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4:10:2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 老军自Lv.15 中校
6 R# ?6 q( m) }3 \: C& F通篇除了针对退役军人的处罚是具体条文外,其他全是官话、空话、套话,没有一点可操作性 。这样的东西竟然还拿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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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4:23:0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样活生生的把自主择业干部给卖了是不是?战友们快快诉求,必须给自主一个政治定位,必须按之前的一系列文件为依据落实相关待遇,还有没有王法了,把自主干部全部埋没了?快快行动抗议,必须还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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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6: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继承自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有意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文件(如退役军人部发[2020] 21号通知,明显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办法)进行清查,在责令相关部门整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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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读草案内容,对于退役军人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没有明确,对于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仅以“处分”模糊掉,而对于退役军人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降低法律门槛,规定极为细致,处分极为严重,甚至恶劣。请问退部,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吗”?这不就是你们以法律的名义制定的对退役军人的管理与惩治法吗?看着居心不良**的如此恶法,我心里充满了无比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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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8: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145部先是系数自主生活补贴、取消军人职业津贴,现在又搞个丢人现眼的保障法草案,想给5700退役军人戴紧箍咒,完全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请律师战友发挥特长就草案多发表一下各种解读意见,我等好就重点问题向人大的征求意见网页提交意见和建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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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26:0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 ,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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