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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铁打的上校

[政策交流] 对退保法立法过程的疑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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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07: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V+ R1 x& c8 @4 R
做为退役军人 我拥护、支持建立退役军人保障法 ,但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提一些个人的意见与建议:9 G9 B  f/ M2 x: P+ B+ f
一.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明晰并固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身份和相关待遇,并在该法附则中明确。
8 t7 n* Q% S, L* a4 s5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党和国防建设奉献了青春和热血,大多数军改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是在“部队要过紧日子,部队要忍耐”的时期服役满20多年的,他们服役期间的生活艰苦、待遇低,部队供应粗粮多,很多时候都很难吃上白面大米,现在国家富强了,待遇好了,可没有理由还让他继续过紧日子的,更主要的是他们都是为了缓解国家的安置压力,放弃了国家安置工作权益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文件中的规定选择了自主择业转业这条路的,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也应该对我们遵照以前的政策文件执行待遇,希望与公务员改革一样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方法 。因此,希望对于保障法之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们能继续执行以前的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文件国家政策规定,体现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8 ]$ J/ U' Z+ ]2 x3 I, ~& @/ I5 @因此建议:对《草案》第18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的内容做出调整:1.保障法草案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属于转业干部范围,在尊重军队改革历史的基础上,应对军改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进行保障办法单列。
! Q$ ]& P; m7 N6 z5 k( N+ I 4 `) P: H- }1 Y8 R2 M+ B; h
二、建议 对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降低或者取消”的处罚规定修改。
( C) Y: p" f  d+ T, d* D; C9 m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退休干部都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退休干部应遵照以往的管理政策规定或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条文执行才对。否则,明显的对待不公平、不公正。 5 |2 l- i$ I- q/ [8 _9 q# L
      三、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有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不能一言带过,以切实保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得到保障。
4 U: Y( C: D1 f0 U. b四、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保障性”的法律,而绝不是“处罚性”的法律。从目前草案的有关信息来看,对“保障和服务”阐述得极为模糊,且都是一些过去已有的作用不大的方法,实实在在的具体性的措施没有,怎么促落实上轻淡,怎么能有保障?反而对“处罚”规定得非常详细。显然,草案内容本末倒置。名不符实了。
8 B0 q2 Y* ~. i, }五、建议对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2020】21号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予以处理。; : |9 i+ z- b, S! K( h"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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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22: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到中国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去提交各位对退保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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