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6-25 1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和乙两人都是同年入伍同年退役(转业)的军队师级干部,他们有共同的身份,都是退役军人。
0 L% i* P ]3 E F- F% v6 l7 B现在的身份不同了,甲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诊所当老板,乙转业进了省厅当副厅长,是公务员。/ X# U: g+ c" Y+ a* \& z* f& n
有一天,他们两人外出在一起犯了同样严重的错误,都受到同样的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 K7 Z% ]9 d+ `/ J0 L W
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
+ n8 J! S' p: `, I, I# Z& {; G这个时候,对甲来说,找不到别的法律,只能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他进行处理了,甲的相关待遇就有点够强了;对乙来说呢,他现在是公务员了,究竟应该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是《公务员法》对他进行处理呢?《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他还适用吗?依据的法律不同,处理的结果必然不同,这样对待甲、乙两名退役军人公平吗?
9 w( k7 y, q(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0 t% A* r: n5 L* {) T7 S
《公务员法》没有类似的法律责任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