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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27baby 于 2020-10-18 17:05 编辑 ! ?% Z: n9 D' I, I& Z
CXN 发表于 2020-10-18 15:41
8 c( X" a5 f& a( N3号文件设置了一副担子两个筺,前面的全额,后面的比例,把发文当时的东西分别装进两个筺,前面是茄子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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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_% a; F! s; T2 h2 Z1 h你绕了半天,其实还是没说到点子上。其实这次退发21号通知最绕不过去或者说最无法解释通的就是2018和2019这两年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对于2018的来说,2018年底核定退役金时,虽然现役当时尚未增资,但后续结算转业费都是按照2018.07标准重新补发了的。你仔细看看中发〔2001〕3号文件“……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这是第一次核定退役金的标准计算公式。2018和2019自主的,转业时间统一按照2018.07和2019.07计算,2018.07和2019.07的军人职业津贴已经是增资后的标准了。可是退发21号通知明显不认这个,直接把军人职业津贴给合并至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里了。这怎么能说是符合3号文件规定呢?且不说后面增资如果随军退干部退休费情况调整的事,第一次给2018和2019自主的核定退役金,本身就核定错了。这个是不争的事实。2018年底现役尚未增资,2019年底现役已经增资,却仍然按照老标准核定,本身就是设计好的大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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