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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aiye0001 于 2020-10-21 11: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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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注册的ID为“手机用户ne25625”论坛会员在主题帖《保障法二审有进步的原因》回复了两条信息: 1、“我想问问,当时自主从20年变成18年算不算违法?今年又从18年改成20年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没人骂?” 2、“何为合规?何为不溯过往?414在退一步看来也是合规的,改成18年对以前28年的公平吗?现在又改回20年,那对今年19年的公平吗?或者是不是说对自主有利的就是合规的,侵犯自主利益的就是违规的?” 2 n s* O2 l# {/ {0 g
这是典型的饭圈逻辑——非粉即黑亦即非对即错和精致的利己主义! 3 n" g0 h+ j+ E; @% Z- W. q
一:“你们不是说414的21号通知对退役金结构和计发比例进行的调整是违反2001年中发3号文件吗?那军改将自主年限从3号文件规定的20年调整成18年,结束后又从18年调整为20年算不算违反3号文件?”——非对即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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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质上是非对即错的谬论。军改期间调整自主年限要求表面上看缺乏法理依据,但却存在现实需要的情理依据:军改期间,大量营、团职干部脱下军装,回到地方,如果都按计划安置方式,那将对地方科、处级岗位编制造成极大压力。为分流,适当调整自主年限,引导一部分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缓解地方岗位编制压力。同时,明确军改期间仅调整年限要求,其他政策不变。这样的“非对”既精简了军队员额提高了部队战斗力,又缓解了地方安置压力,同时也保障了新老自主由3号文件赋予的合法权益(非要杠新自主占了老自主两年便宜的请自便!),能是“错”?! - Z) c0 H, p1 `: x6 h: B2 @
再看看这位水军嘴中的414的21号通知这个“非对”是不是 “错”! 21号通知调整退役金结构和计发比例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没有吧!(非要杠“相应”不是“相同”请自便!)没有法理依据那现实需要的情理依据是什么?没有吧!(如果说地方人员的偏见也算情理依据,那当我无话可说!)于情于理都“非对”,难道还不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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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你们自主有利你们就说是合规,对你们自主不利就说是违规。”——精致的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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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不像饭圈二次元们以自己为中心,精致利己!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就吹捧点赞,对自己不利的就是坏的,就抹黑踩踏。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都是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想着为党和国家分忧解困、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建设贡献自身最后一点力量才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当然,作出这样的选择有没有自身和家庭的考虑?肯定有!但自主从来没有以此为中心!不要拿饭圈二次元们的格局来影射自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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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1号通知和退保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自主们据理力争,是自主们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自觉行动!体现了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一名军队转业干部的责任感!不是饭圈那套对己有利就吹捧,对己不利就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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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网络环境,充斥着光怪陆离,自主们都是50、60、70和80后,千万不要被带入到歪理怪说中还不自知。 7 B- e9 h'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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