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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是否应该从党纪方向反映和投诉退一步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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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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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沙68 于 2020-10-22 20:52 编辑
7 a% M) A+ j, j+ p. g  B  d5 {( H0 C# U/ t* f: f/ @6 u6 r6 {
       从目前情况看,国法已经奈何不了退一步了。但是从党纪这方面来看或许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中发3号文件不仅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但同时也是中央下发的一部党内规范文件,是一部党的政策性文件,应该对党内有着制约的。也就是说,退一步不仅违反了国法,也违反了党的规定和纪律。  
/ A, o4 u4 d- i1 T$ H; X
, G5 \8 `* I! {, S6 F7 @
     因此,既然国法奈何不了退一步,那么党纪应该对这个部门也应该有制约的。所以,把退一步违反3号文件,侵犯30万自主干部权益的问题直接向中央反映或许更有用。" q: x. l3 V7 U" Q! s; r# U. G

2 j$ q$ K% D# s; s' n" g3 P$ a( \  v! u$ y
  R5 I2 U2 Y( u

评分

参与人数 5津贴 +35 收起 理由
手机用户Xi16608 -1 退役部的文件就是最新的法!
手机用户Jd20333 + 2 期待您的更多精彩演绎!
北方行者 + 30 很给力!
bishuilan36 + 2 赞一个!
shg19871923 + 2 应该可以,依法依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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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2:18:2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部就不该成立,嗨!不靠谱。

点评

某部门上天了,国法都容不了了,一声叹息  发表于 2020-10-2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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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2: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担心害怕的是上不正,下随歪。如此就无药可救了。

点评

唉......  发表于 2020-10-2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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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8: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有位网友在我的帖子《由军转说《退保法》二审》下回复了一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属于退役军人吗?”我仔细想了一想,这还真不好说。不好说的地方在哪呢?至今未见退役军人的权威定义,这就尴尬了。( B6 ~8 \# A- T5 N0 }, s# h
《退保法》一审草案中,试图对退役军人作如下定义:“本法所称退役军人, 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 军士和义务兵。”1 i0 F, r5 T: e. i1 `
我们用小学生的语法知识来划一划主谓宾:退役军人,是,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 n! S! a$ G4 t, J! t  ?1 N8 }  M$ e或者可以这么理解:退役军人还是军人?0 R3 b+ w) J8 x+ e
在这么严肃的文字材料里,每句话是不是都得打开投影仪,组织各部门的业务骨干,逐字过几遍?为党工作,对党负责的态度可不是造个句让小学生都能挑出问题吧?( L- L/ X0 c5 M/ N. e
我认为:一个概念的定义,必须是经过反复斟酌的,必须是能直接体现出概念的最本质特征的,否则就会遗患无穷,就会有扯不完的皮,推不完的太极。7 n: D. w1 h4 _; C) P5 p
正如毛泽东同志定义的革命:“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另一个阶级的暴烈行动”。$ |# _* n4 \: `
正如邓小平同志定义的改革开放:“这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革命。”- C5 Y& h# L$ S5 g
正如习近平同志定义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直指问题的最核心特征。
0 X$ t6 K1 d- V$ J$ R% a% ^退役军人的最本质的共同特征是什么?/ \' @8 z/ l* Q' h! g0 S& O
我认为是“中国公民”,退役军人以服现役形式履行了兵役义务并依法退出现役的中国公民。基于这个定义,我们才能知道,退役军人是民不是兵,获得优待的原因是履行了《宪法》、《国防法》、《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 }5 {: v+ y  ~4 a% I
在“以服现役形式履行了兵役义务并依法退出现役的中国公民”这个共同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对接《兵役法》和历史留下的现实情况,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特有的政治身份来区分不同的群体。( @3 b3 \+ t* T4 c+ `* t" I
姑且作以列举,不到的地方请大家补充:  x4 l  S0 E! S+ M: m' H! L5 ?
退役的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军士?);退役的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7 b0 d( m( Y" n
退役的义务兵细分有以下多种:转业地方工作的义务兵(当年的生产建设兵团战士,是否包括如今军改中集体退出现役的武警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大部分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等,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他们退出现役时的安置政策都有明确。
- j; J+ @% k- M! b- w4 x退役的士官(军士?)细分就要简单一些: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士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官、转业地方工作的士官、退休的士官,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得到什么样的待遇,他们退出现役时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
" R$ x9 Y# L2 L& E+ G  X退役的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细分就更简单了:复员干部、转业干部(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退休干部。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得到什么样的待遇,他们退出现役时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
& N3 X9 i6 ?3 D5 l$ z1 s' h6 X——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为什么称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因为这些人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而且军官和文职干部是相对应的关系,所指的是担任指挥、参谋岗位的军政后装干部,绝对要与外军中的军官概念区别开。这是实现党对武装力量绝对领导的保证,这是制度自信的一部分,这是有党中央的文件认定的,这是人民军队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党中央的文件更改之前、在人民军队的性质变化之前,请不要拿这个称呼说事。
9 Z) U4 [) K4 P2 o5 d, L% M6 k以上三项的细分是纵线,应当还有以下横线(我知识面有限,恐怕列举不完,请大家补充):8 q7 i+ ~- a3 V6 K/ h9 Z
伤病残人员,这个要区分因战因公和非因战因公;参核人员;参战人员;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人员等等。这些人员应不应当受到额外的优待和给予更好的待遇?因户籍制度区分的城乡差异现在还要不要保持?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差异要不要补偿?
( h4 _' C8 g  q  l
' @, ?5 @' L8 p. C, z7 ~# u现在的问题是:纵线上的政策法规是比较完善的,但落实起来是打了折扣的;横线上的政策法规是不够完善的,落实起来就更容易打折扣。9 L3 K- {4 V7 o0 U) X
我们再来看看对于退役的义务兵、士官、干部的优待、安置政策法规是分别由哪些机构确定的,退役的义务兵、士官的优待、安置政策法规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而对于退役的干部的优待和安置政策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 v3 m+ B# F) I) m) g7 i  r
这就非常的中国特色了,退役的干部尽管保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但是管理和使用是属于党组织的工作。很简单,党管干部嘛,就像一些党口上的干部的工资虽然是由中央拨付,社会保障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这些人的待遇和职级是由党组织来定的,使用和管理也是由党组织来负责的,党组织作出了决定,然后把决定交给负责保障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执行就是整个流程。; q- V- @9 `' @$ f
所以过去各级的军转办包含了党、政机构的相关部门的人员,就可以对退役的干部进行安排和处理。, p& N* B, |1 ]  h
但现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了,这是一个政府的办事机构,这和曾经的军转办职能相近,但在地位和性质上天差地别!
, A( J+ ]/ f* [' U5 {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赋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表政府对退役的义务兵、士官进行处理和管理的执法权,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能对退役的干部进行处理和管理,而退役的干部的待遇和优待是和其本身职级相挂钩的,政府机构对干部进行处理就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 I  N4 E) @4 _6 Y* D( S
就像财政部门管工资拨付,但财政部门不能决定降谁的级扣谁的工资一样。! j$ o' q2 m9 D* X0 R( S
同理,中央军委的政、后两部也不能对退役的干部的待遇和优待进行更改,因为这些人退出了现役,虽然大部分人在预备役范围内,但这些人的待遇和优待与预备役身份没有关系。当然,理论上肯定会有曲线绕过规则,比如可以征召这些干部再次转入现役,而后再降低或撤销他们的干部职务或身份,最后再命令其退出现役,从而达到改变这些干部待遇和优待的目的。我认为这样做是属于中央军委的政、后职权范围内的,但需要相当级别的人员和部门配合,因为大量征召预备役军官需要有全国范围的动员令,而全国动员令是由国家主席下达的——真要国家主席下令,办这个事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 i- s: O) C+ V( |" k2 d$ F$ z: G- D
因为身份问题引出来了这么多话,现在我们把话题引回到《退保法》上。退役的义务兵、退役的士官、退役的干部应该受到哪些优待和待遇?大部分人应当受到的优待和待遇随着历史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革都会有所不同,但基于这些政策法规已经成为现实的东西,我们要去接受其中积极的部分,改变消极的部分。然后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1 g6 z8 h* ]  T% r; n' K
这里有个原则,必须要突出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对各级干部的管理使用。8 n9 n6 ?  t7 k5 g( Q) w# [1 _' F  d6 k
这个原则不是说列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一个干条就算达标的,这得在各个条文中体现出来。( ?+ C' G# n$ ]0 b. m7 N& h2 r
比如说干部和参照干部的士官,计划安置后按对应的职级已经安排了工作并落实了相应的待遇的,这就属于积极的部分。又如在优待和待遇上因户籍制度区分导致的城乡差异,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消极的部分,应不应该取消,这是需要商榷和认定的。这些优待和待遇由谁来保障,谁来负责,相当保障负责的事没有保障负责的是什么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来追究什么责任?我认为这就是《退保法》要明确的。
( T, z9 s2 s- c- X' U+ }8 q——至于对退役的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i3 q: Q0 o: ?3 U' \+ @8 M
——我认为:
# `5 h& U9 _, E法律对于退役的人员的管理和处罚是只能基于中国公民这个身份,而对于这个身份,我国的执法部门都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事,没有任何必要再立任何的条目专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管理和处罚,否则就是明显的歧视。
  C/ n( \3 U& f! \——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没有一部对于曾有过某一共同经历的群体的管理处罚法。
3 U( Q8 t) e$ k* \而对于干部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党的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都有依照党规党纪对所有干部进行的管理和处罚的权利和义务,且严于公民和公务员适用的法律,也不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事。同样,到目前为止,中国共产党也没有一部对于曾有过某一共同经历的群体的管理处罚的规定。
) C4 j& P5 c4 ~& k- n( Y7 `0 Z这么说,算是说得清楚吗?6 \& s& X9 R! ^0 d& T- ]3 r3 E( @
最后,必须相信人大是人民的人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中国人民将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走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切企图以阴谋诡计对抗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势力和个人必将被历史的车轮碾入尘埃!

点评

建议退一步首先学习好现有的涉军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在来起草和修改退保法吧。里面的许多概念和名称应该和现有的涉军法律相一致,不然就会产生歧义和矛盾。  发表于 2020-10-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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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7: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蜕步是在“树三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党和国家专题教育中成立的,为何要带头颠覆“三观”、“逆忘初心和使命”?为什么要从政策和保障法的层面尽干损害国家形象,失诚信、失人心、失党心、失军心的阴暗事?难道当初成立蜕步就真的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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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8: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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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3 14: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沙68 于 2020-10-23 14:31 编辑
, g9 I4 j, S  f- W3 r- {5 O0 h/ A0 N8 x5 V$ M
      其实中发3号文件,其地位要高于法律,这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部规范制约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件,而且是一部中央党内具有重要地位的政策性文件。要知道,我国党领导一切的,宪法也肯定了党的地位。所以,3号文件的地位绝对要大于一般的法律地位。退一步违反3号文件,就等于违反党纪党规,是不折不扣应该要双规的部门。3号文件,如果党中央没有发文改变,任何部门(包括国务院)都不得擅自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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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2:17: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叫破喉咙也没办法

点评

哈哈哈哈!把自主人都整神经了!  发表于 2020-10-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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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21:20: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不用怎么着,我只能是把退亿部的做法一五一十的反馈给找我询问入伍怎样的家乡父老就行!避免更多的人上这条船就行
, T: L, S: n2 H% J/ {2 y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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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3 2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232847 发表于 2020-10-23 17:11( T  Y: Q$ i# ?# i; e% e% @
要说法律效力。。3号文件法律效力很低。不要看发文机关很厉害,但是法律地位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处于法 ...

( X* T  I9 b$ S" g9 J* {2 s8 c   3号文件法律地位低?和劳动法比那个地位高?3号文件规定转业干部安置规定都是直接与劳动法规定不符的,但是执行哪一个?劳动法敢对抗3号文件吗?为什么不敢?因为劳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g" S- t, o% W2 C   也就是说,有关退役军人就业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特别法规,而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几乎很少知道劳动法第十四条,我接触到几个退一步的人就更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所以他们怎么会为退役军人去**呢?作为一个保障和维护退役军人权益的部门,连有关涉军的法律条款和内涵都不清楚,怎么来保障和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呢?% h1 C  L7 `# a& l& c2 O. K3 A$ ]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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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3:52:4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用,那就忍着,反正喊破喉咙也没用,那还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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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3:08: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狐99112 发表于 2020-10-22 22:17
7 `6 T/ k2 f1 m. R) P5 ^叫破喉咙也没办法
6 F# t# B: R# B  i: w* E8 |
破喉咙!破喉咙!破喉咙!果然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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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23: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就无药可救了。梦,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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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8:03:1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一样,党纪国法掌握在谁手里?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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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8: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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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265

发表于 2020-10-23 08: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起任何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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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9: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纪国法都奈何不了腿部了,只有等川建国来灭亡腿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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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明白,作为一个政府的高官,走到部长这一级,也是不容易了,干吗要做这种伤天害理之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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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9: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违反了国法,也违反了党的规定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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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0: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党纪国法,我们好像没有分的这么清吧?/ h" B# F7 ^& h/ }/ 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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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人大征求意见平台上,有国防法,而没有退保法,这说明人大对法律体系结构把关还是比较严的。- g; u# X6 s+ x% H. _6 C
没有修改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所谓的“退保法新思路”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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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7:11: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沙68 发表于 2020-10-23 14:299 B( J! _! N% ]4 L6 d
其实中发3号文件,其地位要高于法律,这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部规范制约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件,而且是一 ...

. N: g6 X1 }7 k% S. y: ^2 f要说法律效力。。3号文件法律效力很低。不要看发文机关很厉害,但是法律地位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处于法律位阶最底层。先天性缺陷导致出现了很多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只要有特殊规定,地方就不会按这个来。。

点评

任何法律不能违反党的政策  发表于 2020-10-2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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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津贴 +1 收起 理由
徐如林 + 1 近代史有专词:地方实力派。顶你个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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