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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后与某基金会发生劳动争议,北京高院明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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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09: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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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自主择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转业军官,是否能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离职后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北京高院在这份判决中予以明确。
       基本案情
  李会计原系武警某后勤基地的技术干部,在部队服役了26年后,于2008年选择了自主择业转业到北京。目前,李会计的退役金每月有1.2万余元,扣除保险后拿到手有1.1万余元。
  转业后,李会计选择了北京某基金会从事财务工作,从2009年8月1日入职,李会计在这家基金会一直干了9年时间,双方约定李会计每月工资2000元,可以把账带回家做。
  原本这样倒也相安无事,可是2017年底基金会被北京市巡视组巡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巡视组指出,基金会的财务组成人员不规范,要求基金会立即整改。

+ V  v' [  M, M
  之后,基金会在2018年1月通知李会计,如果可以挂靠在其他单位,则李会计可以继续在基金会工作,否则不能继续在基金会工作。
  李会计在2018年1月中旬答复基金会不同意挂靠,同时在2018年2月初要求基金会出具离职证明。李会计认可其因此向基金会提交了辞职证明要求基金会填写,并进行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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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李会计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出了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3月裁决:确认李会计和基金会成立劳动关系,驳回李会计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李会计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基金会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14万余元,补足李会计9年来与单位司机岗位工资标准相比差额部分的工资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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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判决:根据诉讼中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过程的描述,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一致,故应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基金会应向李会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万元(2000×9个月);驳回李会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会计和基金会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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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工资标准问题,李会计对于2009年入职时月工资标准1200元,后调整为2000元予以认可,在双方已达成工资发放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工资标准属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内容,李会计并未证明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也未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司机岗位人员完全一致,所以,李会计要求补足其工资与司机岗位工资差的诉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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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判决
  再审期间,基金会提交了一份李会计在为基金会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北京某促进会提供劳务服务的新证据,所以,李会计与基金会之间不可能是劳动关系。
  而李会计则认为,其在某促进会工作是经过基金会领导批准的,根据双方的约定,其大部分时间可以在家从事会计工作。退役军人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与基金会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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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李会计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认定李会计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李会计就存在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的可能,与现行劳动政策不符。其与基金会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基金会无需支付李会计经济补偿金,驳回李会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真实案例来源于北京市高院民事判决,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本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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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参与人数 4津贴 +28 收起 理由
群363174 + 2 难道国家忘了自己出台出台的政策?
牛哥牛嫂 + 1 文件与法律相冲突的,应以法律为准
自主蓝天1985 + 5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其实没什么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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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高院对于自主金等同于退休金的判决,经过自主律师们讨论,认为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有自主的律师朋友,表示可以免费代写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现需联系到陶孝惠本人,如果哪位可以帮忙联系到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陶孝惠战友,请站内信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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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光退亿 步欺负咱,地方也开始明目张胆地欺负咱们自主人了......  发表于 2021-7-1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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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3: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7-10 04:00 编辑 : w7 B2 {' G" ~$ c  d% S" H
+ U( w6 C5 Y5 @3 `7 X" J; R% G
   一、先对案情作一分析,再说其他的话。; W6 r, _6 X: |; b# I+ M
   “基本案情( z, k- ?* g& b* [* x, a
  李会计原系武警某后勤基地的技术干部,在部队服役了26年后,于2008年选择了自主择业转业到北京。目前,李会计的退役金每月有1.2万余元,扣除保险后拿到手有1.1万余元。[这个保险应为医疗保险,但数额又疑似另有其他社会保险,是否存在灵活就业人缴纳养老保险?]
  转业后,李会计选择了北京某基金会从事财务工作,从2009年8月1日入职,李会计在这家基金会一直干了9年时间,双方约定李会计每月工资2000元,可以把账带回家做。[正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日常劳动关系必备的三大要件。本案中,会计李与用人单位并无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对社会保险缴纳无视,尽管医疗保险可以由退役作出说明后,不再另行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但养老保险部分为何双方都不涉及?是会计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了,还是双方已经默认就是雇佣性劳务合作?另外,如果将会计李属于该会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用,按照现行公共机构的管理要求,有哪个领导班子会允许账目回家?会计人员可以另行兼职的?也正是由于该会领导基于会计李属于劳务关系人员的认知,也才造成了在明确劳动关系要件上的种种缺失,同时,也正是由于该领导的用人随意,不能明确签订劳务合同,由此也埋下了纠纷隐患。]
  原本这样倒也相安无事,可是2017年底基金会被北京市巡视组巡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巡视组指出,基金会的财务组成人员不规范,要求基金会立即整改。[巡视组之所以提出不规范,理由是什么,没有明示。可以预见的是,应当是认为会计李不是该会正式工作人员,即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章程推选,存续劳动、人事或者法定管理关系的人员。劳务人员代帐,规范的做法是委托相应的事务所承担,而不是单独聘任劳务合作人员。]# x! K3 C$ I) K8 J( u) \
  之后,基金会在2018年1月通知李会计,如果可以挂靠在其他单位,则李会计可以继续在基金会工作,否则不能继续在基金会工作。[也正因为会计李被认为使用形式不规范,所以,该会提出了会计李挂靠其他单位的要求,这个其他单位应当是会计事务所之类的机构。
  李会计在2018年1月中旬答复基金会不同意挂靠,同时在2018年2月初要求基金会出具离职证明。李会计认可其因此向基金会提交了辞职证明要求基金会填写,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就会计李来说,挂靠会计事务所,必然要另行支付一笔费用。而“挂靠”就劳动关系管理、财务公司管理规范方面而言,实际是不规范,甚至是不允许的。因而对这类灰色地带的做法,事务所可能采取的做法将是对挂靠个人越来越多的约束。如此,会计李在其他单位的代帐行为也很难施展得开。因此,会计李不愿意答应,并同意“一拍二散”,就能够理解了。( s  w1 s; K/ U7 _3 C2 G* a- w
     行文至此,看官应当理解了,会计李的用人性质,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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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于建立和谐用人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确有失误的情形,一审二审牵就了会计李的诉求,有可能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扩大化思潮、灵活就业人员复杂劳动关系认定经验等因素的推动下,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判决。从人之常情来讲,这份判决的结果是适中的。会计李那种比照司机的理由,恐怕不会有几个人认同。
6 C& W' }* j2 M' t' l
       三、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转业的一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反向规定在全额拨款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还要停发退役金。这实际上,十分彰显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在劳动年龄段里的劳动权益。这些权益,当然包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权益,与企事业、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务雇佣关系的权益,领办和创办经济社会组织的权益等。如果既是“养老”,还谈何“择业”?!再审法院把退役金认定为养老金,进而把自主择业人员认定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十分错误的。这是对暂行办法这部法规的地位和内容不了解导致的,也是对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沿革不了解导致的。至于是否受到将自主人员待遇与军队退休人员待遇,在论证上进行关联比较的影响有关,另当别论。
   在劳动人事管理领域,有一种倾向很值得注意,那就是将有关养老保险法规执行有意无意地替代、冲淡国家有关退休的法规的执行,用“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直接抹杀了退休资格的审批,就是一项十分明显的例子。这种冲淡和替代,也为本案判词中自主择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的模糊提供了体制条件。否则 ,一句话,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主择业人员退休了吗?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理解!
      由此,在没有新案情披露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再审结论疑似正确,判词却十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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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句题外话,南京彭宇案,为什么影响那么大?是结论有问题吗?如果法官小心求证,或许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即使论证有瑕紪,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影响。之所以轰动全国,问题就出在了判词上!法官的水准和素质啊,如何来说为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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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言之有理  发表于 2021-7-14 11:03
说得好,法律适用荒唐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发表于 2021-7-13 20:29
佩服!佩服!!佩服!!!  发表于 2021-7-1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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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24:2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扯,自主择业就是可以同时享受两份劳动保险,连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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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享受两份,退役金不属于劳动保险,另交养老保险未来可享受一份退休金  发表于 2021-7-14 11:06
现在不光退亿 步欺负咱,地方也开始明目张胆地欺负咱们自主人了......  发表于 2021-7-10 09:40
这是高院的判决?贻笑大方啊,自主干部不就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吗?自主干部再就业难道不订立劳动合同就合法了?这种判决真够扯淡的  发表于 2021-7-9 18:08
这说的也够扯的  发表于 2021-7-9 14:07
可以同时享受两份劳动保险  发表于 2021-7-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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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mysnavy 发表于 2021-7-9 14:37
3 t* S1 H& _6 |' x8 F北京高院对于自主金等同于退休金的判决,经过自主律师们讨论,认为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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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 W7 [! z8 R' ]   这个问题,已经是包含但不限于诉讼层面的问题。; D6 x, v' }! O# k8 D' n
   这个问题,必须由3号文件的解释单位再次作出明确!: ]! N( X. Z8 D8 `
   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不仅违背自主政策的初衷,而且对后续退役政策的制定、执行,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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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3号文件规定模糊不清,各地执行不一,其解释单位应进一步明确释法,让自主战友们再就业时有法可依  发表于 2021-7-1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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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475

发表于 2021-7-9 16: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高院,葫芦僧错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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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光退亿 步欺负咱,地方也开始明目张胆地欺负咱们自主人了......  发表于 2021-7-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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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363174 + 2 哈哈,说的对,这水平了不敢奢望依法治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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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5: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高院对于自主金等同于退休金的判决,经过自主律师们讨论,认为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有自主的律师朋友,表示可以免费代写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现需联系到陶孝惠本人,如果哪位可以帮忙联系到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陶孝惠战友,请站内信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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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55:3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把退役金视为养老金,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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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光退亿 步欺负咱,地方也开始明目张胆地欺负咱们自主人了......  发表于 2021-7-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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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让人失望,高院怎么还不如中院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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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水平决定的  发表于 2021-7-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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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发3号对北京高院不管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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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4: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喜欢凑热闹 发表于 2021-7-9 12:00$ T" j6 U' k: N! {( g
嗯,说的挺好的。不过我只是从法律角度去看这一案件的,李会计跟某基金会应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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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判决最终站不住脚,形不成全国的判例。因为3号文件没有明确废止,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仍然适用。$ b: |" @) g& y) L% t% [3 k
从对3号文件的落实情况看,各地也有些差异。自主人入职后缴社保的,许多地方是有的,本人转业培训时就明确可以缴的。比如本案,如果北京有明确法规规定不允许获得重复的养老金,另当别论,但也要看他们是怎么协调对接的3号文件的。地方法规还是要让位中央政策。* q4 I4 \3 Y9 H) n. w0 x
但无论如何,我不太支持李会计的做法,这会导致整个自主择业群体选择的路变的更窄。如果当初他特别在意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行为,约定薪酬及增长办法;如果当初对薪酬不满意,就早一点表达意见,谈不妥走人就是了;如果他当初对自己的收入满意,双方互有需要,就不要“翻脸不认人”,回头诉诸法律。# M0 a6 U: \; S. v"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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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计这种做法是财务人员惯常的做法,他们在若干单位兼职,但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多个单位同时兼职,赚取多份报酬。  发表于 2021-7-13 08:58
即使退役金包含养老的因素,也是对军队履历的认可。与地方囿于地方养老保险池子,而作出的不重复的规定,也是不冲突的。任何政策,要看适用范围。  发表于 2021-7-10 04:10
桥是桥,路是路。退役金是针对军队履历的给付,也不是养老金,独立的行政给付的一种。自主人员回归地方后,年届退休所获得的养老金,是在地方期间通过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而产生的退休权益。  发表于 2021-7-10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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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0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高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李会计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认定李会计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李会计就存在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的可能,与现行劳动政策不符。其与基金会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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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疑似正确,但理由十分错误。这是审判人员缺少组织人事专业素养导致的问题。这类只认西方劳动法理,不看本国劳动人事制度沿革和政治管理生态的倾向问题,是存在于比较多的判例中的。  发表于 2021-7-10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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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高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李会计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认定李会计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李会计就存在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的可能,与现行劳动政策不符。! [+ I( ]9 f0 ~6 m. i2 \
判决没有问题,符合社保法相关规定。三号规定自主人员就业享受社保法相关待遇,而社保法没有涉及自主人员的规定。各地可自行规定,其中医疗是二选一,失业享受不到;养老待定,就向房补一样,各地会有不同政策,能拿到就不必声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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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会计的退役金每月有1.2万余元,扣除保险后拿到手有1.1万余元。”退役金扣保险真的没听说过?  发表于 2021-7-9 21:49
自主交的医疗保险,就业拿的是养老保险。以退役金作为养老保险待遇,是对自主择业政策的严重误解。  发表于 2021-7-9 13:37
三号文件规定自主人员就业享受社保法相关待遇,而社保法没有涉及自主人员的相关规定,这样各地就会出 台当地的规定,法院也可根据自己解读来判决。  发表于 2021-7-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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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46:1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会计是否已到退休年龄?是否已**退休手续?没有交代清楚。如没有退休,退役金不应该算养老金啊,高院认定有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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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役金数额不变,但其性质将转化为退休金,这是3号文件中隐含的(一直发到去世)。  发表于 2021-7-13 08:30
即使到达或者超过退休年龄,其退役金尽管有养老的功能,但与地方劳动保险体系不是一回事。目前的政策框架内,应当以一项独立的行政给付费用来看待,其依据是属于国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发表于 2021-7-1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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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3号文件和相关养老、医疗保险规定、李会计领取退役金享受的是医疗保险,并非养老保险,与基金会应为劳动关系,将来对应的是享受养老保险,北京高院混淆是非,概念模糊,判决显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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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计和基金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发表于 2021-7-15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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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198518 发表于 2021-7-9 10:45
6 B' p. R7 `2 g  \" M& [2 @, T1 ~/ {北京市高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李会计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属于已经依 ...
+ a* J6 K( K1 T2 p
按照北京高院的判决,只要领取退役金就不成立“劳动关系”(即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跟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这才是这份判决书的关键。至于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相信大家都清楚的吧。0 b+ d- O3 b# q: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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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3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定位不清,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出面解释。  发表于 2021-7-13 08:46
天津zf很奇葩,不能以常理对待  发表于 2021-7-9 20:33
天津前一段进行了社保**,如下岗后原单位和打工单位同时上社保,街道上社保后找到打工单位又上社保等情况。实际最重要的是办 理退休时的审定,不通过时就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了。  发表于 2021-7-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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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会计,一月才2000元,也太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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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月底帮单位做一下账,并不承担别的工作。  发表于 2021-7-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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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晨看到头条了。6 `/ T; m9 |& h: k2 @; \9 V3 M- ?
首先这个判决,判词是有问题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能定性为退休人员,是可以按照劳动法再就业的人员。自主择业人员的退役金,不是退休金。对自主择业人员不可以拿两份退休金,至少目前不符合政策。3 e6 D0 u$ T7 g. y
其次对这个个案发表一点看法。我的观念,这个社会要和谐,既要遵守公法,还要遵守私约。9 k: f+ e/ b- J; t6 d% T
现在许多自主择业战友,打工都不太愿意与单位建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本人就是其中之一),双方觉得工作和报酬合适,就干多长时间工作,给予相应报酬,有一方觉得不合适,就好聚好散——本来这样就挺好的。% u6 r) C4 L2 n2 n: z$ E9 {. ], Q
本案中李会计的做法,大概率是有违私约的。9年时间李会计都没有对自己的报酬提出异议,说明本人对报酬是认可的。如果不认可,一是可以早就走人,二是可以早提出异议。原雇用单位因外部原因决定辞退,并且还给予补偿,已经做的不错了。再这样回头用劳动法打官司,即便赢了官司,也输了情理。
" c  V7 ~$ o! {通过这个案例,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自主择业战友,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提前讲清楚,谈好了。8 ^, ~  b, u) J& X7 i. V  e8 m
一是符合用工条件的,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另缴一份养老保险的,至少目前政策是这样的。这样就按照劳动法的约束走。
" G$ D3 Y0 e; m; f0 T( a二是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类保险的,就谈个你情我愿。对可能的离职状况进行提前约定,省的以后麻烦。这样遇到情况,就尽量尊重私约,吃亏赚便宜互不追究。: e! _- I! m, g5 q
我在一私企打工多年了,单位生产岗位用工很规范。但辅助岗位有我这样的,还有聘用退休人员看大门的,都是大家提前讲好了,没出现过什么麻烦。企业,不违反法律的情况降低成本,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如果就是单位经营遇到困难了,或别的原因说让我回家,我也不会去打官司,因为说好的事,我认。我不想干了,也交接好工作就走人了,也不要对我提什么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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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人,点赞!  发表于 2021-7-13 08:49
自主人的品格!为您点赞!  发表于 2021-7-10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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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25: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猪一样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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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会计是否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是关键,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退役金跟养老保险没有丝毫关系,而且医保也还是也要自己交一部分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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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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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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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1: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还有帖子说自主人可以去国企、央企任副总,然后转任政府领导的呢,居然很多人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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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现在都是五险两金。别为在那工作就是正式员工。  发表于 2021-7-12 07:57
自主办也说过,牛逼的在国企当领导都行  发表于 2021-7-9 20:35
去国企没问题,我就在国企待过  发表于 2021-7-9 20:34
那帖子应该还能找得到,我请教了你几个问题,也私信了你,没看到你回答呢。  发表于 2021-7-9 14:55
我就在国企工作,医疗保险已转出,单位给上五险一金。  发表于 2021-7-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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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2: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漫步论坛 发表于 2021-7-9 11:23
  V" s1 U, [2 i8 A6 C4 \( @# J* m早晨看到头条了。
) X% K7 Z  P! H* f5 q首先这个判决,判词是有问题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能定性为退休人员,是可以按照劳动 ...

/ L! [- B2 {7 E1 L0 a5 ?% B嗯,说的挺好的。不过我只是从法律角度去看这一案件的,李会计跟某基金会应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会计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主张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应当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关系的,通常是要求原告方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现在判决书并没有谈及这方面,而是依据李会计每月领取退役金而认定李会计跟某基金会不存在劳动关系(言下之意就是即便有劳动合同法院也可能不认可),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之前的判例对以后的诉讼是有参考意义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成了司法系统的共识,那么自主人想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可能了,那么自主人的“择业”是个什么意义的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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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有3号文件解释权的部门出面澄清明确  发表于 2021-7-1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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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2: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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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340

发表于 2021-7-9 12: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来。把退役金变成养老金。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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