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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后与某基金会发生劳动争议,北京高院明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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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1:26:0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依其自己的主观看法认定李会计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而不是依法律文件去判决,实属违法判决。可否申请最高院对此个案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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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1:43:2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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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1: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李会计的退役金每月有1.2万余元,扣除保险后拿到手有1.1万余元。”7 l0 x) Z& K- b1 {% s7 A8 |' R
         退役金扣保险真的没听说过?                 感觉是他自己按灵活就业自己上保险,每月扣钱就从退役金的卡上扣除吧。这也说明单位没有给他上社保,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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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另外缴纳的保险不能说从退役金中扣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21-7-1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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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44: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帝都,2000元,带回家做。这是劳动合同?
4 P5 \5 ~( p5 _/ x1 J$ ^1 Z5 L9 _( }/ Z
我觉得不要欺负我没文化,7 t/ C' i4 z! K8 j' F1 Q" |

5 L- ~4 }( H" L2 a3 h9 c虽都是自主,也不能欺骗我的感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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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47:4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时,李会计的逻辑不对,8 k/ R/ @/ h5 A. ^5 B  t

: o( k' I$ t% z3 |' Y+ k& U* G自主择业军官确实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是签的劳务服务。0 k. [: [' T2 s3 ?6 N

4 o. l7 m2 J9 q, r' k$ u. ?# E( r9 d9 H2 V3 r
好比,自主择业干部可以当老总,我就是老总么?
  B" b8 D; G0 b2 j2 N( y
8 I0 f% ?  O6 C3 ]任正非是老总,我不是,2 n1 g$ |7 u+ N7 b' v4 G
7 p( Q$ f3 Q& G; a5 H  X
党员可以当国 家 领 导 人,我是 国 家 领 导 人么?我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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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49:2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要看那张纸,写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1 ~) y" I% \' L  Q3 |
不是你认为,也不是我认为,而是那张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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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面的叙述看,李会计和基金会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东西。  发表于 2021-7-1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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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53: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北京市高院是瞎扯淡,结果一群扯淡的人碰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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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54:2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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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3: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7-10 04:00 编辑 & F4 {; u  j* ]0 [( @8 O: O

# ^# \, w# W  y! e* q! c4 ~* X" M   一、先对案情作一分析,再说其他的话。9 k8 |9 @  `( K( B" m' n( k
   “基本案情
. O  F' `6 T, ?
  李会计原系武警某后勤基地的技术干部,在部队服役了26年后,于2008年选择了自主择业转业到北京。目前,李会计的退役金每月有1.2万余元,扣除保险后拿到手有1.1万余元。[这个保险应为医疗保险,但数额又疑似另有其他社会保险,是否存在灵活就业人缴纳养老保险?]
  转业后,李会计选择了北京某基金会从事财务工作,从2009年8月1日入职,李会计在这家基金会一直干了9年时间,双方约定李会计每月工资2000元,可以把账带回家做。[正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日常劳动关系必备的三大要件。本案中,会计李与用人单位并无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对社会保险缴纳无视,尽管医疗保险可以由退役作出说明后,不再另行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但养老保险部分为何双方都不涉及?是会计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了,还是双方已经默认就是雇佣性劳务合作?另外,如果将会计李属于该会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用,按照现行公共机构的管理要求,有哪个领导班子会允许账目回家?会计人员可以另行兼职的?也正是由于该会领导基于会计李属于劳务关系人员的认知,也才造成了在明确劳动关系要件上的种种缺失,同时,也正是由于该领导的用人随意,不能明确签订劳务合同,由此也埋下了纠纷隐患。]
  原本这样倒也相安无事,可是2017年底基金会被北京市巡视组巡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巡视组指出,基金会的财务组成人员不规范,要求基金会立即整改。[巡视组之所以提出不规范,理由是什么,没有明示。可以预见的是,应当是认为会计李不是该会正式工作人员,即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章程推选,存续劳动、人事或者法定管理关系的人员。劳务人员代帐,规范的做法是委托相应的事务所承担,而不是单独聘任劳务合作人员。]# x! K3 C$ I) K8 J( u) \
  之后,基金会在2018年1月通知李会计,如果可以挂靠在其他单位,则李会计可以继续在基金会工作,否则不能继续在基金会工作。[也正因为会计李被认为使用形式不规范,所以,该会提出了会计李挂靠其他单位的要求,这个其他单位应当是会计事务所之类的机构。
  李会计在2018年1月中旬答复基金会不同意挂靠,同时在2018年2月初要求基金会出具离职证明。李会计认可其因此向基金会提交了辞职证明要求基金会填写,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就会计李来说,挂靠会计事务所,必然要另行支付一笔费用。而“挂靠”就劳动关系管理、财务公司管理规范方面而言,实际是不规范,甚至是不允许的。因而对这类灰色地带的做法,事务所可能采取的做法将是对挂靠个人越来越多的约束。如此,会计李在其他单位的代帐行为也很难施展得开。因此,会计李不愿意答应,并同意“一拍二散”,就能够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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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文至此,看官应当理解了,会计李的用人性质,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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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于建立和谐用人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确有失误的情形,一审二审牵就了会计李的诉求,有可能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扩大化思潮、灵活就业人员复杂劳动关系认定经验等因素的推动下,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判决。从人之常情来讲,这份判决的结果是适中的。会计李那种比照司机的理由,恐怕不会有几个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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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转业的一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反向规定在全额拨款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还要停发退役金。这实际上,十分彰显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在劳动年龄段里的劳动权益。这些权益,当然包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权益,与企事业、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务雇佣关系的权益,领办和创办经济社会组织的权益等。如果既是“养老”,还谈何“择业”?!再审法院把退役金认定为养老金,进而把自主择业人员认定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十分错误的。这是对暂行办法这部法规的地位和内容不了解导致的,也是对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沿革不了解导致的。至于是否受到将自主人员待遇与军队退休人员待遇,在论证上进行关联比较的影响有关,另当别论。
   在劳动人事管理领域,有一种倾向很值得注意,那就是将有关养老保险法规执行有意无意地替代、冲淡国家有关退休的法规的执行,用“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直接抹杀了退休资格的审批,就是一项十分明显的例子。这种冲淡和替代,也为本案判词中自主择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的模糊提供了体制条件。否则 ,一句话,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主择业人员退休了吗?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理解!
      由此,在没有新案情披露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再审结论疑似正确,判词却十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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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句题外话,南京彭宇案,为什么影响那么大?是结论有问题吗?如果法官小心求证,或许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即使论证有瑕紪,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影响。之所以轰动全国,问题就出在了判词上!法官的水准和素质啊,如何来说为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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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言之有理  发表于 2021-7-14 11:03
说得好,法律适用荒唐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发表于 2021-7-13 20:29
佩服!佩服!!佩服!!!  发表于 2021-7-1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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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mysnavy 发表于 2021-7-9 14:37% Y6 C: Y* K* T, A, @* I; s
北京高院对于自主金等同于退休金的判决,经过自主律师们讨论,认为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 ...

, Z, @2 L& `1 x' I, W/ \0 @! t. f+ }% C5 M# \/ `

5 q. U" I1 v  |! `7 V
3 |( Y) K1 v% b" J; ~2 _; \   这个问题,已经是包含但不限于诉讼层面的问题。
  p0 ~9 ~6 [8 D: l   这个问题,必须由3号文件的解释单位再次作出明确!
0 g0 C- z3 r: q$ r% w   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不仅违背自主政策的初衷,而且对后续退役政策的制定、执行,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 M/ r) b3 k/ z" D9 q$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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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3号文件规定模糊不清,各地执行不一,其解释单位应进一步明确释法,让自主战友们再就业时有法可依  发表于 2021-7-1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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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11: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漫步论坛 发表于 2021-7-9 11:23
. f1 M; @8 Z5 B- |9 U早晨看到头条了。
- }1 |- B' {, u  G首先这个判决,判词是有问题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能定性为退休人员,是可以按照劳动 ...
3 X9 L- |- v% \* s8 g+ ^8 r
同意楼主的见解,先不说高院怎么判。而该干部告公司索赔确非合理之举,至少人品不怎么样。在公司上班多年,虽说开的不多,但至少是你自己认同的。后来的辞退在当下形势下也非公司故意恶意为之,也属无奈之举。互相都一些理解不好么,好聚好散不行么?你这么整,以后还有谁敢用自主干部?& }& h, U; \" f$ e& l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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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层主这叫什么思想认知呀?现在是法制社会,用法制维护自身的权益有什么错?你这种思想太落后了,  发表于 2021-7-13 11:34
是的。我与公司是无固定期合同,前段时间部门合并,许多人担心裁员,我说:我年龄大我先走,也不要公司赔偿,如果公司还有大门没人看,我去。部门合并完了,员没裁,听闻在研究给我升职。  发表于 2021-7-12 22:42
赞同  发表于 2021-7-12 07:02
给朵小红花!  发表于 2021-7-1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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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11: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说高院怎么判。但我认为该干部告公司索赔确非合理之举,至少人品不怎么样。在公司上班多年,虽说开的不多,但至少是你自己认同的。后来的辞退在当下形势下也非公司故意恶意为之,也属无奈之举。互相都一些理解不好么,好聚好散不行么?你这么整,以后还有谁敢用自主干部?' S8 f, t: t9 _  E* j1 R. _

, ?1 F0 B# F. r1 T

点评

楼下:人家在讲人品,讲职业素养,你却去扯法制。须知,屑小的权益是为人不耻的!照你的观点,这将产生千万个诉棍和人们心中的小人。以法治理是底线,以德治理才是大格局。  发表于 2021-7-13 17:39
你这种思想落伍了,别在这里瞎说了。企业要合法用工,打工人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正确。  发表于 2021-7-1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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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16: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的理由,这特么扯王八蛋。
; z- P. t4 k9 R& b' m7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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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20: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来。把退役金变成养老金。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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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21:14:0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就是天天打官司,按规定执行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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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21:18:0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四百分就可以谁便读好大学他们能有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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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09: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北京工资2000肯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北京最低工资也不止这些。
8 x. D! N) z( x9 D8 F" T# o* m* y法院判的没有错,判的依据错了。最高法院也有盲点,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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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09: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金是退役金,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根本就是两个概念,退役金是对你服役期间的待遇肯定, 养老保险是你在退役后继续工作的合法所得,只有工作并每月足额缴纳才有的,这是你工作所得和退役前的完全没有关系,我认为法院判决完全是概念混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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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4: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ywrcat 发表于 2021-7-10 11:57
4 Z4 z! M0 d9 R+ {4 j' D+ H先不说高院怎么判。但我认为该干部告公司索赔确非合理之举,至少人品不怎么样。在公司上班多年,虽说开的不 ...

$ u/ v. ~( K" N" _我只是觉得人还是讲一点道德和良知和相互理解的,吹毛求疵,见利忘义我实在是不敢苟同。1 ^$ ]! k7 I/ q8 O; o  G

" w5 ^# {5 \4 M9 X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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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1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会计是不是已经满60岁了,在地方领取了养老金?如果是那样,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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